目前存在的多机关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混乱造成了法律解释的成本包括重复解释的成本、协调解释冲突的成本以及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投入的成本。首先,重复解释的成本高昂。从纵向角度而言,法律解释的设计最初就没有理解法律解释的本质。高层机关抽象地解释了法律文本,当解释过的法律文本在面对事实文本之时,法律文本的意义又变得模糊了,毕竟案件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发生。“制定法的真实含义不只是隐藏在法条文字中,而且同样隐藏在具体生活事实中。”{10}法律规范中的事实构成与现实案件中的事实构成不是一一对应的。这就决定了法律适用者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再一次地解释已经被高层机关解释过的文本,以此迎合当前的事实文本。法定的高层机关在一部新的法律出台后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法律解释,但适用法律者并没有找到归宿感,其结合案件事实的具体解释已经否定了高层机关抽象解释的价值。从横向角度而言,立法机关解释过的法律文本,司法机关可能结合其实际作出所谓的更具体的解释,解释者的多元化导致成本的增加和法律解释的冲突。其次,不同机关的法律解释因为部门利益经常出现冲突,为了协调解释的冲突要投入一定的成本。由于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很多时候协调工作旷日持久,最终受损的是当事人的利益。最后,当事人在法律解释出现冲突时增加了守法成本。面对冲突的法律和法律解释,当事人无所适从,要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信息成本。当事人为了避免高昂的成本就会选择违法,因为有时违法的成本可能要比守法的成本低廉很多。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当事人甘愿违法也不选择守法,法律的权威与信仰也将丧失。
法律解释必须考虑成本,高层国家机关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法律解释权在高层机关必须达成一个统一的约定,但笔者绝不赞成各机关联合发出解释,因为这样容易破坏权力之间的制约。从宪政角度而言,设立宪法法院或者大法官会议等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的法律解释是可取的。但笔者在本文中探讨的是如何在司法过程中配置法官的解释权从而降低解释成本问题。故笔者认为,面对法治发展的大潮,法律人的思维也必须具有效率意识。面对性价比如此低的法律解释,出路就是降低法律解释的成本。一是确定统一的法律解释的主体—法官,强调法官解释的权威性,避免多解释主体的冲突解释;二是明确法律解释发生的场合—司法过程,案件进入法院后一切就交给法官,避免抽象解释的重复再解释和多机关的重复解释,真正做到法律解释有的放矢。只有法官才真正了解法律如何与案件事实结合。三是法律解释对象的规范化—法律文本与事实文本,结合案件深入浅出进行充分地法律解释,当事人在判决中获得了公正的裁判与道德的归属感,容易形成法律的信仰与守法的习惯。
三、降低成本的途径:法律解释权回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