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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成本

  

  最高司法机关为了降低冲突带来的协调成本,经常联合多个部门共同解释法律。貌似是节约的一种举措,却容易破坏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最重要的还是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缺乏具体案件事实的根基,造成统一性与可操作性的缺失,引起各方面的诟病。


  

  二、现行法律解释制度带来的高昂成本


  

  “法律解释不应受正义指引,而应由效率指引。”{6}此话虽然绝对,但是其对法律解释成本的考量却可以引导我们进入一个新的视角。目前我国的法律解释是高投入低产出的法律解释。由于对“解释”概念的模糊理解与运用,至今法律实务界也没有明确“解释”的性质如何定位、法律解释究竟是本体论问题还是方法论问题是定义法律解释性质与成本高低的出路。笔者以为目前我国的法律解释是“大一统”的格局,其解释的哲学基础具有极强的本体论倾向。因此“文本只是一个半成品,是解释过程中的一个阶段。”{7}“生活就是一种不停的解释活动。”{8}


  

  首先,每部法律后面几乎都紧随着相应的法律解释,认为法律永远是模糊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是如影随形的,没有考虑法律解释发生的具体场合。其次,怀着对司法机关尤其是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官不信任的情感,出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为主,最高国家司法机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等为辅的“高层机关”法律解释的局面。法律解释的初衷是上级机关为下级机关一次性地准备好了“午餐”,这样既可以把握“午餐”的口味,又具有“大食堂”的经济实惠。毕竟上级机关无法确定具体适用法律的人是否是“巧妇”,这也与我国各个领域都泛行政化的特点相符。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形态,也无法脱离经济规律,法治发展的每一步都无法脱离物质力量的支持。具有极强计划经济色彩的中国特色法律解释无疑是低效率的,其远离了市场,更远离了法律的实践本质。


  

  从法律解释作为本体论的角度而言,法律解释的午餐不可能一次性完成。上级(长辈)不可能一次性地为下级(晚辈)做好永远的餐食,这样的逻辑可以推知餐食与生存是相伴随行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是形影不离的。自认为成本低廉的“一次性作业”却又否定了自己本体论的哲学志趣,现行法律解释自身的悖论昭然若揭。


  

  “人们绝不应把诠释学的普遍性,误解为一个绝对性的崇拜。它只是思考世界,看待法律的诸种可能性之一。”{9}法律解释是一种方法论,有其发生的特定场合。方法具有工具属性,具有实践操作的价值,而不具有不变的普适价值。法律解释这顿“午餐”不是任何上级机关可以一次性做完的,需要适用法律的“巧妇”依据不同的境况安排“膳食”。这样才是最经济实惠的举措,笔者不妨算笔经济账。


  

  法律解释由高层机关“大一统”的解释现状是家长式作风的体现,设计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高效能,但结果却是低效率的。“大一统”的解释可以发挥高层次机关的比较优势,为下级机关量身定做的法律解释可以加强对下级机关的监督,防止下级机关和适用法律者对法律进行歪曲的理解。事前的集中投入比事后全方位的审查成本要低。高层次机关具有更多的人力资源可以更加准确地解释法律。事实果然如法律解释制度设计者所愿,法律解释可以一蹴而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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