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立法解释权的内部流转是无奈之举,那么,立法解释权的外部流转将彻底瓦解立法解释的宗旨。全国人大在自己制定的法律中,一般总是授权有关机构制定“实施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这些机构包括国务院、国务院主管部门(前提是报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有些要求报国务院批准)、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等,而这些实施规定又进一步按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方式,对解释问题作出规定{1}。这样的流动也发生在“基本法律”身上,因此按照这种流向就出现了一种可怕的后果,所谓权威的立法解释最后可能沦为其他机关维护部门利益或者地方利益的工具。法治的统一性此时面临危机。
笔者区分这样的两种流向,一是立法解释流向了行政机关,二是立法解释流向了地方立法机关。首先流向的行政机关既包括中央行政机关也包括地方行政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有效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监督行政机关。但是,上述流向导致了法律成为了行政机关的“俎上鱼肉”,行政机关本身就有极大的权力扩张性,必然将法律解释的权力运用到最大化,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行政机关所追求的价值与立法机关所追求的价值是有区别的,行政机关更多关注效率与管理的便捷需要,其不会过多考虑社会公平的问题;而立法机关却是在立法过程中关注权力与权利的分配问题,意欲通过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样的区分导致了行政机关在拿到了规范自身的“标尺”之时,其会自觉不自觉地为自己争取部门利益,披着合法的外衣而行不当之事,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遭到了排挤与侵犯。更加可怕的是解释的结果却依旧是普适性的规范,其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涉及面积之广,影响之大可想而知。笔者以为目前行政机关权力之大可能与其具有广泛的法律解释权力有莫大的干系。当前见诸媒体的诸多暴力抗法与腐败丛生的状况多发生在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之时,而群众对于法律的不满也多因行政机关违背了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
诸多法律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解释,在这个问题上司法机关所从事的监督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法院要拿着行政机关解释过的法律去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拿着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去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财政和人事上与行政机关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面对这样的境况法院如何作出公正的裁判?!“如果裁定财产归属纠纷的人听从于政府领导人的话,那么这个领导人就希望申明任何财产都是属于他的。如果反对政府领导人这种做法的人会在政府领导命令下受到惩罚,那么专制政治就会出现。”{3}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面临的“不敢受理、不敢审判”的困难局面与此不无关系。法治的重镇—行政机关通过法律解释变相地扩张权力,却得不到应有的制约。法治无论在观念、制度还是操作层面都只是黄粱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