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场域视野中的立法

  

  对于申请支付令的费用有降有升,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因为原来的标准太低,大家寻求司法保护所应当付出的成本都未能达到。”{6}固然这样规定有对司法成本的考虑,但是显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希望以此提高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积极性,同时弥补因小额案件受理费降低产生的经费不足。国务院的策略是没有坚持改革之初的意见,而部分提高申请支付令的费用。对于国务院而言,其主要任务是贯彻中央诉讼费用改革的精神,制定出尽量令各方满意的新办法,实现改革的基本目标。作为执行中央决策的重要部门,国务院在以往的行政活动中必然不止一次地遇到各种阻力和困难,需要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在遇到两难选择时,社会结构和以往的经验在心智层面积淀下的惯习作出的策略选择,既要符合当前行动的需要,又可能不同于以往,并且影响到以后的行动。在这一次的《办法》制定过程中,国务院需要综合考虑当前法院系统的财政状况,《办法》实施之后的实际效果,对中央改革意图的贯彻程度,以及在以后的工作中如何与最高人民法院保持协作关系等等问题。这种妥协和调和的策略在案件受理费和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费问题上也是一以贯之的,这里不再赘述。


  

  余论:场域的再生产


  

  布迪厄在论述到社会秩序的再生产时以科层制为例,指出“行动者凭借他们的实践窍门,凭借他们的惯习,酝酿出与这种情景相适应的行动路线,因此像一个量体裁衣的裁缝一样,再生产了那个生产他们惯习的结构。”{1}惯习会随着场域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同时惯习也指引着行动者以能动的方式塑造社会结构和场域。因此,“这些行动者,通过有意无意地致力于再生产,以惯习的方式将特定的结构性必要条件内在化了,成为积极主动的生产者。”{1}在立法场域中,一次实践活动积累的惯习,会对以后的行动产生一定影响,同时这些惯习也倾向于建构与之相适应的结构,也再生产着场域。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处理这些关系的策略在此次立法实践之后会有所不同,会对以后的实践产生影响,最终对整个立法产生影响。


  

  布迪厄十分强调社会的历史属性,或者坚持彻底的历史主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等同于历史,法律又何尝不是呢?法律既是人们以往经验的总结,又是以过去规范着未来,以过去塑造着未来,未来无不带有过去的痕迹。法律就是一部活的历史,法律的历史性,尤其是立法的历史性需要被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唯有如此才能扬长避短,制定出良好的法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