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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域视野中的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行动包括“按照国务院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进度安排,新制定的诉讼收费办法应当在2006年的春节前后就出台,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修改内容有不同意见,《办法》的出台就拖了下来。”{6}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拖”的策略以及下文将专门介绍的小额诉讼费用降低,大额诉讼费用提高等类似“讨价还价”的策略同样基于其在场域中的惯习而作出的。一是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此次中央采取的“催得比较紧”策略,既然中央没有强行要求办法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拥有相当的回旋余地可以在催促中拖延时间。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独具的文化资本,使得立法工作离开它的协助难以顺利开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不仅重要,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加以倾听和采纳,在遇有与自己观点不相一致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必然尽量充分运用此种话语权力,推销并坚持自己的观点。三是我国当前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财政状况,在客观上也促成了“讨价还价”策略的形成,如果全面降低诉讼费用,加之我国不平衡的经济结构、转型时期的官僚文化都会使法院出现运作障碍,这就使最高人民法院必须采取上述行动策略。当然,采取这样的行动策略,也与其他行动者的行动密不可分,最重要的就在于中央的策略选择,毕竟中央居于领导地位,其所采用的策略必然影响到其他行动者的策略的选择。而此次行动中的策略会影响到以后的策略选择和形成,从而影响场域的再生产。


  

  国务院的策略主要表现为对最高院意见的充分尊重,并在多方目标不一致的情况下调和与妥协。(1)虽然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办法的制定,但是办法的草稿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国务院法制办以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草稿为蓝本”{6}征求各方意见。在之后的修改过程中,国务院“充分听取了法院系统的意见”,“他们不仅仅是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中级法院的意见,还听取了基层法院的意见。”{6}(2)在《办法》的具体内容方面,通常认为新办法对诉讼费用的收取是降低了标准,实际上并不能笼统地讲诉讼费用升高还是降低了。对于十万元以下超过一万元的案件,受理费的确下降了,但对于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案件收费比例却提高了。可以说这是国务院在收费标准上妥协的表现。(3)对于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一万元以下的案件申请费远低于原来的规定,而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案件申请费远高于原有规定。涉案金额更高,提高的幅度也越明显。


  

  在申请支付令的收费问题上,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方便快捷,大大节省当事人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的显着优点,然而十几年来的实施效果却是非常不理想的,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支付令的申请费用比较低,“法院因经济利益驱动规避法律。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将应该用督促程序解决的案件以种种理由转到适用诉讼程序去解决。”{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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