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场域视野中的立法

  

  三、立法场域的位置及行动者的关系


  

  按照布迪厄的观点,“从场域角度进行分析涉及三个必不可少并内在关联的环节。首先,必须分析与权力场域相对的场域位置。”{1}权力场域是布迪厄所认为的元场域,其他场域都受到它的影响,法律场域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同时受到权力场域的影响{5}。


  

  其次,“必须勾划出行动者或机构所占据的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结构,因为在这个场域中,占据这些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为了控制这一场域特有的合法形式的权威,相互竞争,从而形成了种种关系。”{1}在制定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立法实践中,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如下图。


  

  中央所拥有的权力使其居于领导位置。在现实的权力运作中,中央在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充分体现出来。首先表现在诉讼费用改革的提起上。“ 2003年,中央决定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明确提出了二十多项改革任务,其中有一项就是修订诉讼收费办法。”{6}中央主导司法改革不仅意味着中央的领导确保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而且也是司法改革的动力之一。其次,在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问题上,由“中央部署”{7}决定由国务院负责制定。显然,为避免部门立法中常见的保护部门利益的做法,中央专门指定由与此关系不大的国务院来制定,在立法主体问题上注意回避,以保证所立法律的公平和中立。国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中央的领导,贯彻中央意图,实施诉讼费用改革。上图中,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用实线箭头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另两者所不具有的布迪厄所谓的“文化资本”{8}布迪厄将知识等都归为文化资本)。表面看来,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协助和配合国务院的工作,并不直接负责《办法》的制定。但是全国各级法院是诉讼费用办法的适用主体,长期的司法实践使法院必须面对和解决纷繁复杂的诉讼费用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法院不仅对这几十个条文了如指掌,对如何穿行于法律规定之间,如何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如何娴熟地适用该制度达到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积累了相当直接的经验。同时,对制度存在弊端的症结所在十分清楚,对于如何改进可以提出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意见。此外,虽然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的运作以及存在的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详细的信息,拥有丰富翔实的第一手资料,这样的优势是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具有的。其他机构或部门如果也要拥有上述知识,要么是通过听取汇报这种看似快捷但略去诸多关键细节的方式,要么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积累。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获得的知识都无法与具体负责部门相比。这或许是“部门立法”问题虽然深受垢病,却始终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协助就具有重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系并不完全是领导与被动的被领导关系,而具有一定的能动性,这种能动关系在上图中用长划线箭头表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