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域理论内涵丰富,“位置”、“资本”、“权力”和“惯习”都是其中的核心概念。场域的行动者在场域中的位置至关重要,它由行动者所占有的资本决定,又决定了场域的结构。社会行动者依据其所拥有的资本参与场域中的竞争和争夺,因此场域结构随着行动者的资本变化而变化,“场域同时也是一个争夺的空间,这些争夺旨在维续或变更场域中这些力量的构型。”{1}在布迪厄那里权力“是作为一般的社会关系和力量而表现出来的。因此,凡是有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的地方,就有权力存在,就有权力发生作用。”{1}场域并不是静态的,权力关系维持并推动着场域的运作。权力的大小则由行动者所拥有的资本的种类和总量决定。场域中行动者之间的冲突和竞争遵循“惯习”[2]而进行,华康德认为“惯习”也就是“生成策略的原则,这种原则能使行动者应付各种未被预见、变动不居的情境(就是)各种既持久存在而又可变更的性情倾向的一套系统,它通过将过去的各种经验结合在一起的方式,每时每刻都作为各种知觉、评价和行动的母体发挥其作用,从而有可能完成无限复杂多样的任务”{1}惯习来自于行动者过去的或者说是历史的实践中的经验,是社会结构在身体和心智层面的内化,同时根据现实行动的需要,将历史纳入现在的行动中。在这一过程中惯习也随着实践的变化不断变化,最终决定了行动者在场域中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行动。这一概念是沟通结构与行动者的重要桥梁,“通过体现于身体而实现的集体的个人化,或者是经由社会化而获致的生物性个人的‘集体化’”{1}。更重要的是惯习由过去建构,又建构着现在和未来,因而是“被结构的结构和具有结构能力的结构”{2}或者可以说“具有双重结构化”{3}的特点。
二、立法的场域
场域是否存在,是运用场域进行分析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不同行动者的社会地位,只有靠由不同地位所展现出来的不同实际力量之间的对比,场域才作为一个现实的关系网络而存在。”{3}如果我们承认在参与立法的组织和个人之间中客观地存在着种种关系,形成了一个关系网络,并且各个行动者占据着不同的位置,拥有不同的资本,因而具有相应的权力,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在这些社会行动者之间存在着自有其运作逻辑的场域,并且行动者依据惯习采取各种策略,展开竞争。在这一场域中,我们可以将《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看作是一次实践,对当中行动者的社会空间位置、资本、权力和惯习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