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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域视野中的立法

场域视野中的立法



——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制定为例

徐璐


【摘要】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甫一制定出的法律就遭到质疑甚至普遍的批评。这不禁让人思考,难道立法者对这些不足和缺陷都视而不见吗?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究竟哪些因素影响了立法,进而决定了法律的样貌呢?场域理论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制定过程为例,回到立法的场景中细致考察这些因素,我们或许能够更清楚地认识和评价立法。
【关键词】场域;惯习;权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甫一制定出的法律就遭到质疑甚至普遍的批评,各界可以指出法律的许多漏洞和缺陷,甚至还可以提出理由充分的修改意见。这不禁让人思考是什么使新制定的法律在具有一些优点的同时又存在一些缺陷,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是考虑欠周全还是有意留下了空白?也许以我们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模型来衡量现实的法律,哪怕是刚制定的新法律,也能发现若干问题;也许批评和指责是容易的,困难的是寻找法律未达到理想的真正原因。在笔者看来恐怕只有回到立法的场景中,将一些可能真正决定法律样貌而又容易被遮蔽和忽视的一些力量和因素纳入评价的范畴,才能看清立法的真实面目,并可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一、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如果要回到立法的场景,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的可能[1]。理解场域首先需要理解布迪厄的“实践”社会观。古典社会学中存在个人和结构的二元分立,社会行动者理论强调社会行动者在社会结构中的能动性,而社会结构理论强调社会结构对行动者的决定作用,两者都具有片面的深刻,难免陷入僵化的二元对立中。作为后结构主义者的布迪厄,其实践理论正是超越传统的个人与结构的一种努力,以实践的一元来看待这个变动不居的社会。“场域”正是布迪厄实践观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布迪厄认为“一个分化了的社会并不是一个由各种系统功能、一套共享的文化、纵横交错的冲突或者一个君临四方的权威整合在一起的浑然一体的总体,而是各个相对自主的‘游戏’领域的聚合,这种聚合不可能被压制在一种普遍的社会总体性逻辑下,不管这种逻辑是资本主义的、现代性的还是后现代性的”{1}这里的“游戏领域”就是场域,其实质就是关系性,即以客观的、历史的关系来看待社会,“根据场域概念进行思考就是从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1}承认一些隐而不现的关系的存在,并将其揭示出来,正是布迪厄的贡献之一。“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1}以社会的总体结构揣度“社会小世界”,难免会大而化之,忽略诸多重要的细节,而且社会总体结构与立法也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借助场域概念,可以深入到立法的具体过程中,换种眼光来看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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