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时空范围上来分析
抗税罪只发生在税务工作人员依法征税税款的工作中,而妨害公务罪发生在整个税务人员税务工作中,不限于征税工作,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是抗拒税务人员征税,而是抗拒税务人员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或暴力拒绝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则不构成抗税罪,而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抗拒税务人员征税,就是拒不缴纳应缴税款,这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税并且有能力缴税而公然拒不缴纳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从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来界定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可区分下列两种情况来处理:
1、非执行公务期间,行为人即使因公务人员以往的公务行为而对公务人员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抗税罪,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若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可以其他罪定罪量刑。
2、在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期间,如果不是征收税款,行为人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威胁的,不构成抗税罪;若情节严重,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例如,就主案例(三)来分析。首先,陈某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本案中,尽管陈某等人客观上实施了致使被害人张某多处软组织损伤、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行为。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很短,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非法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而是抗拒税务人员的税务检查,所以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次,陈某等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抗税罪。这主要是因为陈某等人抗拒的不是税务人员的征税公务,而是税务检查,也就是说陈某等人不是抗拒缴纳税款。因为税务人员并没有确定陈某等人是否已缴纳税款,也就谈不上让其缴纳税款,税务人员正在进行的是税务检查工作。当然,我们不否认陈某等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不缴、少缴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陈某等人为怕查出偷漏税的情况,出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心理而抗拒税务检查,以不缴或少缴税款。当抗拒不过去,被查出存在偷漏税情况时可能又会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可见,从陈某等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发展过程来看,陈某等人抗拒税务检查的行为并不构成抗税罪。最后,陈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陈某等人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抗拒税务人员依法执行税务检查这一公务行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阻碍税务人员的税务检查工作而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客观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