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如何定性
刘汉松
【关键词】妨害;税务人员;执行公务
【全文】
一、案例简介
主案例(一): 被告人陈某树,男,27岁,个人驾驶员。1997年1月至7月,陈某桂在某乡木材站经营食杂店。同年7月间,陈某桂将该店转让给温某经营,但税务登记没有变更。8月8日该乡税务专干甘某等二人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核定该食杂店1月至7月应补缴税款170.22元。8月10日上午,甘谋等二人到陈某桂的杂事店收税时,陈某桂的丈夫陈某树也在场。陈某树对陈某桂说:“将他发票拿来看一下,这次收税有交170元、70元、50元不等,不知是根据什么上缴的?如果没有公道,免交他。”甘某说:“没有你的事,与你无关。按照税法规定,该交多少就要交多少。”陈某树遂与甘谋争吵,并动手打甘某,致使甘某腰部软组织挫伤。对于本案,陈某树不是纳税义务人,不属于抗税罪的犯罪主体。其在税务人员甘某执行税收公务时,谩骂、殴打甘某,属于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主案例(二):被告人王某,男,23岁。某市农民。被告人李某,女,27岁,某市个体户。1998年6月,某市镇税务所在执行“调高固定业户营业额和税率”工作中,将从事个体米粉加工的许某(被告人李某之夫)纳入纳税户,并通知其于7月10日到该所申报缴纳6月份税款27元。8月14日,因许某未缴纳7月份税款,税务所干部居某经本所领导指派到许某家送催缴纳税款通知书,当居某将通知书送达交给被告人李某时,李某问居某能否少交点,居某回答不能少,李某为此拒收通知书。居某在通知书上注明拒收并将通知书丢在李某家院内,即去征收另一家税款。李某从地上捡起通知书,手持一木棒追居某,并认为居某丢通知书在其家是丢“买路钱”(迷信用纸)。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李某持木棒打居某,被告人王某闻此事后赶来。其明知居某是征税人员,却与李某一起对居某进行殴打,居某退到路边捡石头自为,李某又跑回家中提一弯道赶来准备再次对居某行凶,后被围观群众拉开。居某被打伤后被送到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肾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
主案例(三):1997年5月10日,某镇财政所梁某、张某等人在该镇火车站前公路上查验、征收农业特产税,上午9点,某公司职工陈某、王某等人驾驶所在单位载有原木的东风货车路经此地,被梁某、张某等人用设在公路上的路障将车阻拦。梁某、张某等人要求查验车载令人将路障抬到车上,身着制服的张某上前阻拦,被陈某等人趁机拖上货车。在车上,陈某等人对张某进行拳打脚踢。约20分钟后,陈某等人随车将张某带到派出所。经法医鉴定,张某头面部、双上臂多处表皮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