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利弊与限制

  

  沉默权制度确立以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行使沉默权,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讯问不予回答,这时办案人员就必须停止讯问,转而进行其他证据的调查。如果难以查到其他相关证据,案件真实无法查明,就不得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而此时倘若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真正的犯罪实施者的话,那么就无疑会导致放纵犯罪的发生,妨碍了为被害人伸张正义。


  

  3.沉默权必然增加诉讼成本。如果一旦被追诉者采取沉默的态度来对待侦查人员的讯问,那么侦查人员就只能自己去花时间,花精力,通过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寻找线索,查找证据,了解案情,而这些证据本可能从被追诉者口中获得线索。因此,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


  

  4.沉默权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笔者在前述沉默权制度的优点时曾提到,沉默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抑制刑讯逼供的作用。但是,理论与实践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客观各种原因的存在,再加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侦查人员总能想出各种手段、各种理由来规避法律上的责任。因此,沉默权本身不是医治刑讯逼供的灵丹妙药。要使沉默权制度真正起到抑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就必须对其进行充分的完善,建立配套的机制,弥补存在的漏洞。


  

  司法所追求的不仅是公正的实现,更需要以一种看得见的程序正义的方式来实现。且不说罪犯也理应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在法院没有最终定罪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无法认定为案件真凶,那么,他们保持沉默的权利,就不应该受到非法侵害。倘若这样近在咫尺的司法秩序都不能够得到遵守,那么那些“永恒的正义”便注定只能成为正义的乌托邦。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人之所以能够接受“米兰达警告”,能够忍受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副作用,正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首先需要钳制的应该是公权力,其次才是危及社会的犯罪分子。公权力一旦脱缰,其对社会的危害远甚于个人犯罪。放过真凶,不过是让正义迟到;而动用公权机器滥杀、错杀无辜,则直接让正义变形乃至贬值。公权力之所以为“公”,不仅是一种身份的表征,更在于他们理应对公平正义进行不懈追逐。倘若偏离航向、滥用权力维护所谓“永恒的正义”,就极可能将一些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推入罪恶的深渊。届时,即使它维护了一百次正义,也无法抵销一次不义带给人们的伤害。


  

  5.在一些重大的恐怖性犯罪、有组织性犯罪的案件中,沉默权也往往会被这些“职业罪犯”所滥用,从而使其逃避法律的惩罚。


  

  沉默权制度的弊端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我们应该有足够的认识,以防止它的消极影响。


  

  三、对沉默权制度的限制


  

  随着沉默权制度普遍适用,其固有的弊端日益凸显,于是,一些国家纷纷采取了对沉默权的限制措施。而首先限制沉默权并采用限制力度较大的国家恰恰是沉默权的发源国以及最强化沉默权实施的国家,从而使得沉默权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


  

  1.美国对沉默权的限制。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对沉默权先后通过若干判例和规定进行限制。


  

  首先,法官在排除警方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证据时,态度较以前趋向宽松。表现为对“米兰达规则”出于质疑目的的例外。这一规则确立于1971年的哈里斯诉纽约州一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中多数派意见认为,为质疑被告人作为证人的可信而采用的未宣读米兰达忠告的情况下获得的陈述并不违反“米兰达规则”,因为,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的陈述是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不是用来质疑证人诚实性的。在1990年的詹姆斯诉伊利诺斯州一案中,最高法院再次强调这一点,它不允许把执法人员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被告人陈述用于对被告方其他证人的质疑。在哈里斯诉纽约州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还裁定,如果警方在没有告知沉默权的情况下获得的口供在其他方面看来是真实可靠的,那么他虽然不能直接用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对被告人在法庭上做出的与先前供述相矛盾的陈述进行质疑的证据。


  

  其次,对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中的“证人”的解释,法官倾向于狭义,即仅指证言而不包括物证。也就是说,对于警方违反“米兰达规则”而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采用,但由此获得的物证则有可能获准采用。因为后者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规范的行为。


  

  再次,警方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抽血和提取指纹等活动也不必遵循“米兰达规则”,而可以适用搜查的规则,即只要有正当理由并办理了一定的手续就可以强制执行,而不必事前征得嫌疑人的同意。


  

  最后,法院的判决还确立了适用“米兰达规则”的例外情况。这包括: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独立来源的例外;因果联系削弱的例外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基于公共安全的例外和基于紧急情况的例外。这两种例外,源于1984年的纽约州诉夸尔斯(New York v.Quarles)一案。该持枪强奸案的嫌疑人在一家超市被警察抓获后,警察在没有向其宣读“米兰达规则”的情况下,就问他“枪在哪里”,随后,警察据其指点在超市的一个空纸箱内找到手枪。嫌疑人遂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指责警察没有在讯问前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违反了“米兰达规则”,因此要求法庭排除“毒树之果”。审判法官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宣布找到的手枪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都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用。对此裁定,公诉方不服,一直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原裁定,确认警察在“紧急状态”下,或者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或要求,可以不遵守“米兰达规则”。[7]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