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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及其完善

  

  笔者认为,上述不同观点的争议实际上蕴含着一个问题,即我国是否应将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等同于英美法系的禁令。肯定说认为,停止侵权与禁令一样,是一种预防性救济措施,以预防未来发生的侵权行为为目的。因此,只能适用于被告有未来侵权之虞的情形。损害赔偿针对已经发生的侵权,停止侵害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48]笔者不赞同上述观点,针对肯定说的论据,有以下反驳理由:


  

  第一,停止侵权与禁令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有各自的产生背景,两者之间存在着前述的区别,不能混同。英美法系的侵权救济起初仅限于以损害赔偿为主的普通法救济,发展到14世纪才产生了衡平法院及衡平救济,衡平救济的前提是普通法救济的不充分。即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充分救济权利人时才给予禁令救济。[49]因此,禁令主要是以预防将来发生的损害为目的。而我国将停止侵权规定为一种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立法史上的创新。它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禁令,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物权请求权。停止侵权定性为一种民事责任,只能是针对已经发生且尚在继续的侵权行为。因为,我国关于民事责任的通说是采纳“后果说”。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50]侵权责任产生的法律基础是侵权行为。[51]各种民事责任方式的最根本特征,是使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受到补偿或填补,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52]因此,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发生侵权行为为前提。侵权行为是因,民事责任是果。没有因,也就没有果。有可能发生的侵权,但毕竟尚未发生,因而,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不符合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不存在承担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问题。另外,已经发生但在起诉时已经终止的“过去时”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停止”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问题。停止侵权责任形式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中为适用条件,对尚未发生或业已终止的侵权行为则不得适用。[53]


  

  对于被告已经停止侵权,只是有再次发生之虞的“将来时”侵权行为,主张法院应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其理由为:首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体现了法律对被告过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次,判令被告停止其无权实施的行为,即使被告的确无意再实施该行为,此种判决的结果本身对被告并无损害;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有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当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被告又进行侵权的,原告可以直接追究被告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54]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并不充分,不足以支持结论。对于有发生之虞的侵权作为,无需法院判令停止侵权,《专利法》11条已经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得实施专利;判决结果对被告没有损害不是判决成立的理由,判决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并不一定都能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313条规定,只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有限的,其并不能对不法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救。刑事责任的强制性在于犯罪行为的本质是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况且,专利权人对于判决后再次发生的侵权行为,主要还是要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特别是赔偿损失。而赔偿损失责任的承担必须要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决定。根据《专利法》60条的规定,专利行政机关对赔偿数额只能是调解。


  

  另有观点认为:对于已经发生的侵害无法用停止侵权来救济,因为时光不能倒流,法院判令侵权人在过去的某个时间段里“停止侵权”是不可能实现的、因而是没有意义的。[55]并以此为据,得出结论:停止侵权只能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的救济。上述推论的前提实际上误解了我国停止侵权的适用对象。其论据中只讲“已经发生”,但漏掉了“正在进行”这一关键词。已经发生的侵权有可能已经终止,也有可能正在进行。只有后者才适用停止侵权。对前者适用停止侵权,才存在“时光不能倒流”的问题。因此,上述的逻辑推论不成立。


  

  第二,诉讼效率,避免重复诉讼的论据不充分。肯定说认为:停止侵权的救济为今后的权利保障增添了一份砝码,如果侵权人再出现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执行判决,而不必再提起侵权诉讼。[56]据学者考证,禁令制度确立的初期是为了避免重复诉讼。但是,该作用的前提是,在英美法系,专利权人只能获得赔偿救济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在判决之后继续侵权,专利权人对其遭受的新的损害,只能重新提起诉讼以获得新赔偿。如果专利权人只有通过重复诉讼才能享有其专利的价值,对专利权人不公平,因此,法院以避免重复诉讼为由而判决禁令救济。[57]但是,在我国,针对未来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很难起到禁令的上述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过期后,只能另行起诉。[58]而要求对判决后的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则无论是否在执行期限内,都只能再次通过诉讼解决。在我国,被告被责令停止侵权后,仍在侵权的,或再次侵权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避免重复诉讼:首先,依据《专利法》60条规定,直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行政执法机关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在美国,专利权人没有这种行政救济路径。其次,加强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执行力度,加大违反该责任的法律惩治措施。如没收侵权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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