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件的原告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起诉了在白云机场建设中使用其专利技术的相关当事人。被告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白云机场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简称机场管理公司)、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鑫公司)。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三被告均构成专利侵权,判决:1.三鑫公司立即停止侵权。2.三鑫公司、机场管理公司支付原告晶艺公司赔偿金30万元。3.白云机场公司支付原告晶艺公司专利使用费15万元。4.驳回原告晶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9]法院认为:三鑫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之后,被告白云机场公司本应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但考虑到机场的特殊性,判令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告白云机场公司可继续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但应当适当支付使用费。
根据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推出:缺乏主观过错的善意侵权者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可是,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并没有判决支持原告针对专利技术使用者提出的停止侵权的诉求,而是责令被告支付合理使用费后,继续使用诉争的侵权产品。司法实践突破了停止侵权责任当然适用论。
除专利法领域外,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中,也出现了停止侵权判决引起人们关注的案例。如《武松打虎》案中,1980年被告山东景阳岗酒厂对原告享有着作权的组画的第十一幅作了修改后,作为装璜用在被告生产的白酒酒瓶上。1989年被告将该图案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准注册,使用至起诉时。一审法院1996年12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装璜中使用诉争的绘画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0]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7年2月做出终局裁定书,认定被告将“松打虎图”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25条第4款所指的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撤销了武松打虎图注册商标。该案判决及裁定应该说是遵从了停止侵权责任当然适用的传统观念。但是,有学者就此案发表评论认为:客观上,被告经过十几年的生产经营,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一定的信誉,商标也会有一定的价值。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武松打虎图作商标,无论对被告,还是对社会,都是一笔数量可观的财产损失,对发展生产也是一个损失。[41]
三、完善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具体建议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使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讨停止侵权民事责任适用的具体规则。笔者认为,基于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同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禁令制度,我国应该就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关于停止侵权请求权的性质,在传统民法中是将其纳入物权请求权。但是,在我国《民法通则》将侵权法与债法分离之后,侵权责任请求权成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42]关于停止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43]我国学者已经达成共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而又不属于《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就构成专利侵权,可以责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责任。[44]因此,停止侵权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由于停止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基本不存在争议,因而,本文不再赘述。下面只对停止侵权适用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停止侵权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关于停止侵权的适用范围,立法、司法、学术界看法不一。从争论的观点来看,是在两个不同层面上展开的。其一是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认为停止侵权只能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有的认为停止侵权适用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其二是以专利权的权项为标准,有的主张停止侵权对所有的权项都适用。有的主张并非对所有权项的侵权指控都适用,许诺销售、销售权的侵害,原则上适用,例外不适用。使用权的侵害原则上不适用,例外适用(简称权项区别论)。[45]就笔者阅读到的文献和裁判文书来看,争论多是集中在第一个层面上。因此,下面也主要讨论停止侵权适用的侵权行为的发生阶段。[46]
依据现行法律,停止侵害只是适用于在原告起诉时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多数判决遵从上述规定。但是,前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已经超出了现行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在深圳机场案中,北方公司未经许可,委托深圳贵航实业有限公司制造涉案侵权产品,并在深圳机场幕墙工程中安装使用。在白云机场案中,三鑫公司未经许可,委托深圳贵航实业有限公司制造涉案侵权产品,并在白云机场幕墙工程中安装使用。上述两个案件中,北方公司、三鑫公司的制造、安装、销售行为在原告起诉时均已结束,但是,两个判决书中都一致责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在学界,有观点认为:一旦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请求,尽管侵权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仍应对此予以判决。另有学者认为:被告无论是在原告起诉前还是在诉讼过程中虽主动停止了被控侵权行为,但只要该行为有再次发生或继续之虞的,经原告请求,法院便应判令被告停止侵害。[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