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及其完善
张玲
【摘要】本文由专利侵权诉讼引出对我国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思考和探讨,认为其不同于英美法系中的禁令制度,两者在设立宗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已经突破了停止侵权当然适用论。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基于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同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禁令制度,就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适用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以确保司法的统一性。
【关键词】专利侵权;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禁令
【全文】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在发生专利侵权时,原告大多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虽然已经过三次修正,但从未对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做出过任何规定。而只规定了专利侵权行政处理中的停止侵权救济(第60条)和具有行为保全性质的诉前停止侵权程序性救济(第66条)。[1]《专利法》中没有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原告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基本上予以支持,其引用的法条,有的判决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8条,有的是第134条。停止侵权作为一种最基本的民事责任,通常观点认为:被告只要构成侵权,当然应当停止侵权。因而,以前人们很少关注它。但随着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以及学界对专利理论研究的深入,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开始成为探讨的课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15条在列举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时,将“停止侵害”排在第一位。但对于停止侵害的具体适用问题,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尚有待于出台具体规则。因此,进一步研究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停止侵权与禁令关系的反思
关于停止侵权的法律术语称谓,《民法通则》第118条、第13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使用的是“停止侵害”;学界中,多数学者称“停止侵权”,也有学者称“禁令”。在我国,权利人获得初步禁令与永久禁令有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行政部门也可做出停止专利侵权的永久禁令。[2]从广义上讲,停止侵权相当于英美法上的禁令,包括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停止侵权仅指永久性的禁令。[3]停止侵权“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禁令,它禁止的是将来的一种行为,是专利权人提起诉讼的首要目的,也是专利审判的执法重点。”[4]我国法上的停止侵害责任,相当于英美法上的永久性禁令。[5]
笔者认为,我国的停止侵权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禁令。[6]禁令和停止侵权虽然都是在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时给予胜诉方的一种救济。[7]但是,两者在设立宗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不同:
第一,禁令是一种预防性的事前救济,是针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下达的,目的在于阻止尚未发生的侵权损害;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属于事后救济,作用在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在英美法中,禁令是指“法庭要求实施某种行为或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命令”,[8]属于衡平法的一种救济方式。其适用与衡平法原则密切联系。禁令是在法庭认定被告侵权后,针对专利权的剩余时间下达的,以禁止被告再次侵权。英美法中的救济有衡平法救济与普通法救济之别。衡平法救济与普通法救济分治而各司其职。禁令作为一种对原告十分有效的救济措施,是在普通法救济无法充分发挥效用的领域存在的一种救济方式。[9]之所以如此,根源于普通法救济与衡平法救济之间的区别。普通法不能于审判结束之前进行救济,而衡平法可以;普通法不能要求对潜在的危险进行消除,但是衡平法可以;普通法只能以现在为救济点,而衡平法救济可以针对将来并持续到永久,进行事前救济。[10]美国专利法在1819年修改时,赋予联邦法院有权“按照衡平法的程序和原则”发出禁令。[11]现行美国专利法第283条也规定了禁令制度:为了防止侵犯专利权所赋予的任何权利,依据衡平法原则,法院可以以自己认为合理的条件,下达禁令。[12]法条使用的英文词语是“topreventtheviolation”,因此,禁令不是为了惩罚过去的侵权行为,而是依据衡平法原则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下达的,是一种事前救济方式。美国专利法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第284条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一种事后救济方式。在英国,如果被告已经明显放弃了侵权活动,则不应该发出禁令。法官认为:给某人发出禁令并不是因为他已经做了一件错事。如果他所做的错事不会继续,普通法上的损害赔偿救济是充分的,就不需要发出禁令。[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