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商投资的外汇进出,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第27条做出了专门规定,保证投资者通过指定外汇银行可以汇出投资所得分红、净收益,(举借了国际贷款时的)借款还款,经登记的技术转移费用,(投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金额。
针对境外注册法人或自然人参与加纳证券业,包括并购加纳上市公司股份、购买加纳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票据等时,需要加纳财政部和加纳央行的事前准入核准。两个批准机构将根据加纳外汇管制法案(Exchange Control Act 1961)进行核准,如同意则发出央行批准令(Bank of Ghana Notice)。
(三)外国企业融资并购加纳企业的法律
目前加纳对外资并购当地一般企业并无专项立法,适用《投资促进中心法案》。但是大型国有企业并购等须经议会审批通过。在加纳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在加纳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工厂等在加纳完成注册的国外企业均可在加纳股票交易所上市。另外加纳对收购和兼并上市公司也有特别规定。并购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盘人拥有受盘人股权的份额上限为75%,必须保留至少25%的公共持有。具体办理时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通报加纳股票交易所、受盘公司董事会,并与有关利益关系方如其他股东等进行充分协商。
加纳1963年公司法案原则上禁止公司为直接或间接并购其股份或者并购其控股母公司股份而提供财务支持的行为(Financial Assistance)。该原则的例外包括:因为收购方同意购买股份而向收购方支付佣金或者中介费;对外贷款是目标公司本身日常营业范围;目标公司为雇员收购股份而提供财务支持;目标公司为非董事的雇员提供直接贷款收购目标公司股份。
加纳暂时未有针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案。
六、加纳担保法
(一)针对不同标的的担保类型
加纳法律允许在现金、土地、债券等财产之上设立担保物权。也允许在企业现在或将来财产之上设立担保权益。在某些情况下,该权益的设立需要股东会同意,比如,担保的贷款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额。
1. 以不动产为担保标的
加纳1972年Mortgage Decree规定,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让与担保(Mortgage)。债权人应当在Land Title Registry处登记该担保物权;让与担保文书应当根据印花法案(Stamp Act)进行印花程序。担保物权义务人违约时,权利人可以占有不动产,并申请出售该不动产。Mortgage Decree采用了英国法的本意判断方法,进一步规定:“只要权利义务的本质是让与担保,无论合同中描述的名称是让与担保、抵押(Charge)、质押(Pledge)、信托(trust)、租赁(lease)还是售后回租(Hire purchase),均应当作为让与担保,并受本Decree管辖。”此时,应当去土地登记机关(Land Title Registrar)登记该担保权益。
加纳担保法还允许将非农用目的的土地质押(customary pledge)。不同于前述让与担保的是,土地质押下,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担保权人可以占有、利用、改进标的物土地,并享有土地孳息。
2. 公司股份或债券为担保标的
根据加纳法律,当事人可以订立协议,在公司股份或债券之上设立担保权益,但该担保权益无法登记,只能记录在在股东名册或者在权利凭证后背书。为了加强担保效力,利益相关人可以根据高等法院规则(Rules of the High Court)的规定申请法院向标的公司发出affidavit,只要在该affidavit有效期内,标的公司的股权或债券无法进行转让。也就是说,在公司股份或债券之上设立担保物权,无法在国家登记机关登记,而是应当将公司股权或债券凭证留存于债权人处,同时由法院发出affidavit,如果债务人违约,则申请执行标的物。
3. 公司财产为担保标的
公司法案允许在公司财产之上设定抵押(charge),应在设立后28日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4. 现金为担保标的
加纳法律允许在账户内的现金上设立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也可在特定现金上设立质押(Pledge)、信托凭证(Trust receipt),这两种担保方式均无法登记。
5. 货物为担保标的
加纳法律允许在货物(Goods)之上设立质押(Pledge)或留置权(possessory lien),或所有权保留(reservation of title)的类担保物权(quasi security)。此处的货物既可理解为普通货物,也可为提单等物权凭证。
6. 公司债权为担保标的
加纳法律允许在公司债务(book debt)之上设立浮动抵押。
(二)可撤销的担保物权
根据加纳法律,特定时间内设立担保权益可能被归为无效。
根据加纳公司法案,如果公司清算前12个月于公司财产之上设立了浮动抵押,除非能够证明该浮动抵押设立时公司仍然能够有偿付能力,抵押设定后流入公司的现金之外的公司财产上设定的浮动抵押无效。
(三)加纳当地实体对外担保的监管
不少国家将境内企业对外担保作为国家的或有外债,进而进行对外担保审批。加纳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项目谈判中曾专门向加纳Fidelity银行投行部咨询过此事,对方口头答复加纳无对外担保管制。
七、加纳土地法
(一)土地政策
加纳土地分为两种:习惯法上的土地(Customary Land)和公共土地(Public Land)。前者由家族、亲属、氏族拥有,一般通过酋长为全族利益而信托持有;后者是根据法律,为全民利益授予总统行使权利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