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A的标准条款以及《1984石油勘探和生产法》的第二部分对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参与程度多有限制。比如,石油合同的有效期只有25年,除非书面延长有效期。第12条规定除非在7年内发现商业储量的石油,否则石油合同将自动终止。该法规定石油合同必须约定:当发现商业储量的石油时,GNPC有权选择以双方约定的条件实现其额外参与权益[28]。可以说,外国投资者不可能独资进行勘探、开发和生产。
3. 石油领域的许可及税费制度
石油领域显然不如矿产领域法规完善,现行有效的法律渊源主要是《2000年加纳标准石油合同》(以下简称MPA),同时有《石油监管机构法案》[29]尚待议会通过。
(1)MPA规定的石油许可制度
勘探权期限分为初始勘探期限(Initial Exploration Period)和(可能的)两次延长期限(1st Extension Period and/or 2nd Extension Period)。初始勘探期限由GNPC和承包商在MPA中约定,满足特定条件可以顺延两次,但总共期限不得超过7年[30]。由于GNPC自动获得的初始参与权益(Initial Participating Interest),外国投资者不可能全资拥有石油许可。
(2)MPA规定的石油税费制度
加纳作为石油资源的所有人享有“石油特许费”和“额外石油份额”两种权利。
石油特许费 (Royalty),所采原油产量(不考虑经营利润)的4%到12.5%作为石油特许费上缴国家,具体费率由谈判决定。目前来看针对Jubilee油田的特许费费率为5%。一般由于深海作业的风险高,特许费费率较低;岸上和浅海费率较高。所收特许费可以为原油形式或现金形式,GNPC在提前通知承包商后具有选择权。
额外石油份额(Additional Oil Entitlement),又称暴利税,是指国家对每个石油开采领域所产石油在获得暴利情况下(例如产量大增或者石油价格上涨)享有的特许费之外的特定份额,该份额根据加权通货膨胀后的收益率计算[31]。比如,Kosmos和Tullow在Jubilee油田目标回报率分别为25%和19%,当净利润超过目标回报率时,Kosmos和Tullow将分别被征收5%和7.5%的暴利税。该超额石油享有权可以为原油形式或现金形式,GNPC在提前通知承包商后具有选择权。
所产石油在上缴国家上述石油特许费、额外石油份额后,再行根据各股东的参与权益份额进行分配。各种参与权益分类如下:
①初始参与权益(Initial Participating Interest),是指承包商自始向GNPC支付的特定比例的利润,GNPC不需支付任何股权或债券投入而自动获得的权益。针对油田的勘探和开发阶段,GNPC获得的初始参与权益又称为Carried Interest;针对石油生产阶段,GNPC获得初始权益又称为Paid Interest[32]。前述初始参与权益比例一般为10%,例如GNPC对Tano Deepwater Block和West Cape Three Points Block两大区块所享有的10%参与权益。
②额外参与权益(Additional Participating Interest),在正式发现商业储量后的90天内,GNPC有权选择以承包商满意的价格进一步购买MPA已经约定的特定份额的权益。如果GNPC选择行使该额外参与权益,其应当在6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相应款项。目前来看针对Jubiless油田,GNPC的额外参与权益为3.75%[33]。
各方根据参与权益所得的份额需要缴纳石油所得税(Income Tax),税率根据《1987年石油所得税法》确定。
(3)《石油收入管理法案》
最新通过的《石油收入管理法案》允许政府以部分石油收益担保对外举债。加纳本国对此问题多有讨论,基于对外资掠夺石油资源的担心、民族主义心态以及某些政治派别的政治需要等因素的共同作用,该法案的通过一波三折,最终也仅以97票赞成、87票反对、1票弃权的微弱优势获得通过。
《石油收入管理法案》采用了“挪威模式”(Norwegian Model)管理石油收入,即将石油收入分为三部分:财政预算(Budget)、遗产基金(Heritage Fund)、稳定基金(Stabilization Fund)。遗产基金旨在确保后代也能享有不可再生的资源的收入,要求政府为后代存入特定比例的石油收入;稳定基金用于消除未来可能的能源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石油收入减少时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34]从融资银行角度分析,进入遗产基金和稳定基金的30%的石油收入对外抵质押融资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探讨两大石油基金作为财团法人对外提供保证的思路。
五、加纳金融、外汇法律
(一)较完备的对外公共举债法律
加纳政府对外公共举债涉及以下法律规定:《2003年金融监管法案》[35],《1970年贷款法案》[36],《2003年公共采购法案》[37],《2000年审计服务法案》[38]等。
《1970年贷款法案》授予财政部为公共领域举债的权利。外债管理由财政部外债管理司[39]和加纳央行研究部门[40]共同负责。外债管理司之下的援助债务管理处[41]和多边捐赠与预算支持处[42]分别负责分析外援流入情况和配合协同捐助组织[43]。
政府的任何对外举债均需议会通过的法案的授权。审计总长(Auditor General)有权独立审查任何融资和支出文件。《1970年贷款法案》要求财长提交对外举债的请求,由内阁和议会双批。国有企业[44]对外举债需要财长批准。对外举债所需的保证应当由财长签署并由国会批准。[45]。
(二)外汇监管
加纳的外汇管理比较灵活宽松,汇率由银行间交易市场决定。一般项目的进口,进口商按不同方式提交有关文件、单证后,可用本国货币向银行购买外汇汇出;特别项目,如啤酒、香烟、二手货等的进口,进口商可到外汇兑换所购买外汇,或通过自己的外汇帐户支付。当地企业的出口收入,可以留成一定的比例(20%-30%)自行支配。外国企业在加纳出口的所得,可以通过银行汇出。小额外汇可以到市场通过外汇兑换所自由买卖。但个人携带外汇出境有限量规定。企业资本转移时,外资的红利和净利润、为支付贷款利息和技术转让协议手续费、企业被出售或清算的税后净收入或外资的利润,均可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自由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