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域外法学之加纳投资与融资法律报告

  

  加纳政府将在加纳央行设立专门的石油账户(Petroleum Account),用以接受或使用上游、中游石油产业的收入。财政部将和央行签署账户管理协议,由加纳央行收取合理的账户管理费。在石油收入转给财政预算(budget)和加纳石油基金(Petroleum Funds)之前,应当存在石油账户中。石油收入付款义务人应当于后一月15日前将收入款项打入政府石油账户内,每晚一日将罚款5%。进入石油账户的收入将不被视为加纳税收池的一部分。


  

  石油收入既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实物油的形式发放。如果以实务油支付石油收入,应当向加纳税收部门报告收到实物当天的原油所对应的美元现金数,并获得加纳税收部门(Ghana Revenue Authority)的认可。实物油销售收入应当在接受实物的60天内打入石油账户,经认可的相关市场销售成本在财政部长批准后,从石油账户内扣除。


  

  石油账户内资产归加纳国有,不得用于向政府、公共企业、私人企业或其他实体提供信贷;不得用于为各种实体的债务、责任提供担保。


  

  加纳获得的石油收入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形式,财政部长都应在政府公报(gazette)中披露。


  

  从石油账户中提取的资金只得用于支持加纳国家财政、为储蓄或投资目的而进入加纳石油基金。


  

  (2)石油基金(Petroleum Funds)及提取条件


  

  《石油收入管理法案》采用了“挪威模式”(Norwegian Model)管理石油收入,即将石油收入分为三部分:财政预算(Budget)、遗产基金(Heritage Fund)、稳定基金(Stabilization Fund)。


  

  遗产基金旨在确保后代也能享有不可再生的资源的收入,要求政府为后代存入特定比例的石油收入;稳定基金用于消除未来可能的能源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石油收入减少时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遗产基金和稳定基金合称石油基金(Petroleum Funds),石油基金的所有资金来源于石油账户(Petroleum Account)。在加纳停止产油后,遗产基金和稳定基金将停止存在,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石油基金。


  

  (3)如何从石油账户向加纳年度预算转出资金


  

  加纳财政部应当不迟于每年9月1日确定一个当年度的基准石油收入(Benchmark Revenue)。每年基准石油收入的特定比例将被作为年度预算份额(Annual Budget Funding Amount)。该特定比例根据加纳中期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管理状况确定,并经议会审批。


  

  经审批后的年度预算份额将从石油账户中转出,进入财政统一账户(Consolidated Fund)。转账时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每季度转账一次,每次转账年度预算份额的四分之一;必须在年度预算公布后,确定了年度预算份额的具体数额后,才可以进行转账。


  

  年度预算份额(Annual Budget Funding Amount)只能用于年度预算。使用目的应当是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国家财富的公平分配、符合议会批准的长期发展规划和中期消费计划。禁止石油收入用于国家预算分配(national budget allocation)之外的任何用途。


  

  (4)资金在石油基金和年度预算份额之间的流动


  

  从稳定基金提取资金的唯一目的只能是弥补石油收入短缺。当每季度石油收入比年度预算份额(Annual Budget Funding Amount)少的四分之一时,可以从稳定基金中支取以下两个特定金额中较少者:该季度缺少石油收入部分的70%,或者财政年度初稳定基金存量的25%。从遗产基金提取的条件与稳定基金相同。


  

  加纳财政部应当不迟于每年9月1日确定一个当年度的基准石油收入(Benchmark Revenue)。每年基准石油收入的特定比例将被作为年度预算份额(Annual Budget Funding Amount)。该特定比例根据加纳中期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管理状况确定,并经议会审批。当每季度进入石油账户的石油收入超过年度预算份额的四分之一时,超过部分的资金额应当转入石油基金:其中至少30%应当转入遗产基金,其余部分转入稳定基金。


  

  财政部长将建议一个稳定基金的数额,并经议会审批通过。一旦稳定基金达到了该数额,之后进入石油基金的石油收入将全部进入遗产基金,或者用于偿还贷款。


  

  (5)石油基金的管理和投资


  

  财政部长应当设计加纳石油基金的投资政策,负责加纳石油基金的管理,负责监督所有进出加纳石油基金的资金。财政部长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咨询投资建议委员会(Investment Advisory Committee)和央行行长的意见。财政部应当与加纳央行签署石油账户管理协议,由后者执行具体管理。


  

  加纳石油基金可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以国际可兑换货币计价的,可投资级别的债权工具,或由IMF、世界银行、投资级主权国家发行的债权工具,但不得投资加纳国债。2. 由国际清算银行、欧洲央行、投资级主权国家央行发行的可兑换货币。3. 减低前述投资工具风险敞口的衍生品。


  

  加纳央行应当就前述投资向财政部和投资咨询委员会提供季度报告。


  

  (6)石油收入的对外担保问题


  

  如前所述,每年由财政部根据产油量确定Benchmark Revenue,一般等于预计石油收入+预计伴生天然气收入+加纳石油公司股息。Benchmark Revenue最多70%的比例将作为Annual Budget Funding Amount,具体比例将由议会审批通过。进入了财政统一账户(Consolidated Fund)的Annual Budget Funding Amount可以用以对外担保加纳政府举借外债。


  

  除《石油收入管理法案》外值得注意的是尚待批准的《石油监管机构法案》,该法案将GNPC管理和实际经营的双重职能转变为单纯的市场运作者,另设立石油监管局(Ghana Petroleum Regulatory Authority)专门负责石油行业监管。


  

  2. 石油合同范本监管框架


  

  除了以上监管法律,任何参与油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的开发商必须与GNPC签署标准石油合同(Model Petroleum Agreement,以下简称MPA),并经议会批准后,MPA方能生效。


  

  MPA标准条款约定了以下主要内容:石油区块,即石油公司和投资者可以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限定区域;勘探期限,即勘探行为持续的期限;工作计划,规定了投资者在勘探期间,在合同区块内所要完成的工作量;工作成本,即在勘探期间为执行工作进度,由投资者投入并获双方事先认可所要花费的金额;罚则,即一旦投资者在限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工作进度所要承受的处罚;收益,即各方根据MPA所享有的投资收益的种类和数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