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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学之加纳投资与融资法律报告

  

  一般比例 一般公司25%;加纳上市公司22.5%。


  

  资本减免[15](Capital Allowance) 宽松的减免制度。


  

  准予列支损失(Allowable Losses) 最长递延期限5年


  

  股息所得预提税(Dividend Withholding Tax) 8%。


  

  进口关税(Import Duty) 采矿用途的重型设备、机械免税。


  

  增值税(VAT) 开采阶段:可退税。


  

  勘探阶段:探矿成功后资本化。


  

  来源:Mining Journal Special Publication-Ghana, Mar 2010。


  

  根据法律规定,矿产委员会有权在3%到6%的范围内决定矿权特许费的具体税率,实践当中几乎所有矿产公司均只支付3%的费率。[16]加纳的矿产公司将矿权特许费缴纳给加纳税务机关(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简称IRS)的大额税务处(Large Tax Unit)。其中80%将由IRS存入联合基金(Consolidated Fund);其中10%交给酋长土地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ool Lands[17]);余下10%存入矿业发展基金(Mineral Development Fund)。


  

  矿业领域各种税费的支付频率、收取机关和分配机制如下表所示。非加纳的采矿权利人根据以下税率表格与加纳政府产生纠纷时,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则(UNCITRAL rules)或双边投资协定或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国际规则加以仲裁。


  

  表2:矿产业税费分配情况


  

  收益种类 支付频率 收取机关 分配机制


  

  勘探许可费、探矿许可费、采矿许可费 拿到许可即支付 矿业委员会 矿业委员会内部使用


  

  矿权特许费 每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支付 加纳税务机关(IRS) 联合基金-80%,矿业发展基金-10%,酋长土地管理办公室(OASL)-10%(该10%将按以下比例再行分配:酋长土地管理办公室自留10%;“板凳土地”的地区议会-55%;25%用于维护和保持板凳土地的环境;传统部族-20%)。


  

  公司所得税 按年度征收 加纳税务机关(IRS) 联合基金


  

  股息税(Dividend Tax) 公司宣布分红后征收 加纳税务机关(IRS) 联合基金


  

  酋长土地租金(Rent) 按年度征收 酋长土地管理办公室 酋长土地管理办公室10%,“板凳土地”的地区议会49.5%,传统部族18%,22.5%用于维护和保持板凳土地的环境


  

  来源:Ministr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 Planning (Ghana Extractive Industries Transparency Initiative – GEITI), Report on The Aggregation/Reconciliation of Mining Benefits in Ghana January–June 2004; 1st Aggregated Report, February 2007, Publication funded by German Technical Corporation (GTZ).


  

  矿权领域的各种税费是加纳政府税收的重要来源,据统计IRS收到的矿权领域税费合计达到政府总收入的40%。[18]


  

  3. 加纳矿权担保融资的探讨


  

  投资者享有的矿权许可是加纳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授予投资者的积极权利,贷款银行在融资情况需要时能否获得加纳当地的矿权担保值得探讨。只有当矿权持有人有权转让或设立物权担保时,矿权才能被用来获得融资。


  

  《1986年矿产和采矿法》规定矿业部长有权决定被授予人矿权的期限、许可的范围、被授予人的准入标准和申请矿权的程序。该法规定,除非经过矿业部长的事前书面同意,被授予的矿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交易[19]。即对于五种矿权(前述勘探权、探矿权、采矿权、受限采矿权、小规模采矿权)的转让,前四种取决于矿业部长的同意,小规模采矿权不可转让[20]。


  

  根据现行加纳法律,现金、土地、股票、债券、货物、债权等财产之上可设立担保,不同的担保方式取决于标的资产的性质。例如,土地之上可以设立抵押(mortgage)或质押(Customary Pledge),两种方式均需要在加纳登记。又如公司股票和债券可以对外质押(Pledge)。但对于加纳前述五种矿权的抵押(mortgage),现行法律未有规定。如何获得矿业部门对矿权抵押的书面审批同意,在何种国家登记机关登记矿权抵押权,如何考虑并排除国家在被抵押矿权中自动享有的份额,如何平衡矿权有效期限与抵押权期限,违约事件发生时如何实现矿权的转让或拍卖。以上都是在加纳抵押矿权时应当考虑解决的。


  

  (二) 油气领域


  

  2005年2月18日,加纳政府发表声明,放开石油行业经营管制,允许私营部门进入石油行业,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口,享有相对的国内成品油定价自由。[21]


  

  相比其他主要产油国,加纳油气领域的法律和监管具有以下优势:并无前端费用(比如石油合同签字费)或者后端费用(产油时支付的额外费用);石油特许费费率可以协商;没有成本回收或者收益汇回加纳的限制等。


  

  1. 法规监管框架


  

  加纳法律将石油领域分为上中下游:上游领域包括勘探、开发、生产;中游是钻井和炼油之间的活动,如运输、存储等;下游指炼油[22]、成品油销售等。


  

  《1984石油勘探和生产法》[23]对在加纳进行油气的勘探和开采进行了规定。加纳所有的油气资源归国家所有;根据《加纳国家石油公司法》[24]成立的国家石油公司(GNPC)代表政府利益管理油气资源,并在勘探、开发、生产油气中起主导作用。GNPC相关活动的监管则由加纳能源部负责。GNPC有权通过联合管理委员会监管国外石油公司的作业,并通过能源部实施处罚。联合管理委员会由GNPC和投资人人数相同的代表组成,主席由GNPC任命。


  

  《石油收入管理法案》[25]旨在处理三个问题[26]:确定石油收入中可花费的比例和应存比例,如何削弱石油价格波动的不利影响,如何防止非洲产油国常见的‘Dutch Disease’[27]。该法案使得政府可以使用石油收益的70%作为贷款担保对外举债,剩下的30%将仅限于用在稳定基金和传统基金方面。


  

  (1)石油账户(Petroleum Account)与石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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