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法律基本遵循了国际广泛接受的“Hull Formula”征收补偿原则。补偿应当是公平(fair)、充分(adequate)、迅速(prompt)的。利益相关人就其是否为受影响方、赔偿数额等问题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起诉讼。
四、外商投资加纳资源领域的特别规定
(一)矿产领域
加纳矿产资源丰富,主要有黄金、钻石、铝矾土、铁和锰等矿产资源。加纳鼓励当地和外国私人投资者参与勘探、商业开发矿产资源,保证矿业和人文环境之间的平衡,保证采取国际标准的卫生、安全和环保标准。为此,加纳通过法律设立了两大矿业监管部门:矿产委员会(Minerals Commission)和矿业部(Mines Department)。前者负责吸引外资、进行矿权授予谈判、代表国家签订矿业合同、管理小规模采矿的合法运营等;后者负责确保所有矿井处于安全和对人体健康状态、确保所有许可的义务条款得以履行、确保环境评估报告中的条款得以履行等。[2]
《1986年矿产和采矿法》[3]、《1994年矿产和采矿修订法》[4]以及2006年修订的矿产法《703号法规》[5]是投资矿权领域的主要法规。根据规定,政府有权参与矿产开采,并有权无偿[6]获得10%的勘测权、探矿权、采矿权。[7]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和加纳国内投资者均不可能全资拥有加纳的矿权项目。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经过勘探发现商业性储量,加纳政府有进一步购买20%权益的优先购买权[8]。不同于最初10%权益的无偿获得,政府应当根据与投资者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行使进一步的优先购买权[9];如果政府与投资者未能就购买进一步权益达成一致,争议根据1961年仲裁法将提交仲裁裁决。实务中,外国投资者进入工业矿产领域,投资额一般不少于1000万美元。
最新的703号法规由包括民间社团、NGO、政府监管机关、地方政府、工会、矿权投资者、学者在内的多个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制定。703号法规将国家分成每块21公顷大小的诸多地理区块,任何采矿许可覆盖的各个地理区块应当是连续的,不得分离[10]。703号法规规定矿产委员会(Minerals Commission)和矿业部长负责采矿许可的授予。矿业部长应当对拒绝授予采矿许可出具书面解释。
加纳的矿业法规将矿业开采分为小规模开采(small scale mining)和中大规模开采(medium and large scale mining)。《1989年小规模金矿开采法》[11]将不涉大额支出的九人以下的开采活动,或者虽超过九人但不涉大额支出的多人团体合作定义为小规模开采。小规模开采仅限于加纳公民[12],但实务中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服务公司的形式参与。加纳政府鼓励支持小规模开采,小规模开采有巨大潜力,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生计,为加纳矿业提供技术和资金。
1. 加纳矿权领域许可制度
根据《1986年矿产和采矿法》,自然人或法人需要向矿业部长申请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提供关于融资来源、技术资源的说明,提供将花费在矿业经营的预算,提供雇佣和训练加纳当地人的计划。如以上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可能获得的许可有以下几种[13]:
勘测权(Reconnaissance License):通过地质物理学、地质化学、地质成像学或其他方式的遥感手段需找矿产,这些手段并不包括钻井、挖掘等方式。勘测权只能在特定区域进行,面积不得超过5000个连续区块,且最长期限为12个月。当然,在矿业部长确认授予的勘测权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届满的勘测权可以更新延长期限。
探矿权(Prospecting License) :探矿权的拥有人有权通过钻探土地、挖掘等手段获取关于矿产品位和商业价值在内的信息;为了探矿需要,权利人有权建立营地或修建临时建筑物。探矿权覆盖的区域面积不得超过750个连续区块。探矿权最长期限3年,期限届满且符合条件时可以更新延长,但每次更新探矿权覆盖的面积应至少缩减一半,每次延长的期间不超过两年。如果申请人在上一个探矿权行使期间内违约,探矿权的更新申请将被拒绝。如果在更新的期间内计划的探矿活动仍无法完成,则主管机关将给申请人一个修改原探矿计划的机会;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原探矿计划未被妥善修改以确保在更新期间内完成探矿,探矿权的更新申请将被拒绝。
采矿权(Mining Lease):如果探矿权权利人发现了商业储量的矿产,且满足以下条件时,探矿权人将被授予采矿权。采矿计划有效、有益、及时的利用了相关矿产;采矿行为妥善考虑了环境安全因素;采矿权所覆盖的土地不超过运行采矿计划所需要的合理范围,不超过300个连续区块;采矿权申请人未在探矿过程中违约。采矿权期限根据矿区寿命,一般不超过30年,可以更新延长。申请采矿许可并不必须持有勘测权或者探矿权。
受限采矿权(Restricted mining lease):由加纳居民享有,除非外资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拥有该权证则有权建设特定的建筑物、开采特定的工业矿产。采矿权期限根据矿区寿命,一般不超过15年,可以更新延长。
小规模采矿权(Small Scale Mining):不超过9人的小规模开采矿石的权利,小规模采矿权覆盖的地理区块可以分离。期限为5年,可以更新延长。
为保证前述权利持有人权益不受未来法律修改的影响,投资额超过5亿美元的情况下,并经议会批准,投资者可以同加纳矿业主管部门签署最长15年的“稳定性协议”。
2. 加纳矿权领域税费制度
根据703号法规和《2000年国内收入法》[14],矿权领域税费如下表。
表1:加纳矿权领域税费表
税费名目 具体规定
矿权特许费(Mineral Royalty) 所销售矿产市场价格的3%到6%。
矿权申请费(Application Fee) 根据具体法规规定。
土地租赁费 按照约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
年度矿权费(Annual Mineral Rights Fees) 按照约定支付给矿业委员会。
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