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第100条适用空间、功能及性质解构

【作者简介】
熊建明,单位为南昌大学。
【参考文献】{1}受过刑事处罚人的含义是指因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置的自然人。至于刑罚是否实际被执行或执行完毕亦在所不问,只要某种刑罚是依法加诸其身即是受过刑罚处罚(“过”字在此有两种含义,一是时间上曾经发生之意,二是经历或遭受或承担之义)—不论主刑、附加刑之并用或单用;但应该也必须排除一种特殊情形,就是虽然受到了刑罚处罚,但经法定程序证明,此种处罚是错误的因而被依法撤销—尽管当事人“依法”受过刑事处罚也是一种不可抹杀的历史记录下文简称为“犯过罪者”。
{2}刑罚的适用是指除了在审判期间用到刑罚规范外,还有刑罚的实际执行期间。
{3}该法第3条第3款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尽管入伍是适龄公民的法定义务,不在权利之列。但由于服役期满可享受到一定的利益,这对那些出身平凡,能力一般,尤其是农村或城镇贫寒人家的子弟来说有较大的吸引力,在中国,当兵往往被视为一种人生出路—义务表象背后还是蕴藏着巨大的利益。因而可以认为对服兵役义务的剥夺或限制,就是对其背后利益的间接剥夺或限制。
{4}该法第24条第(一)项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第64条则规定调任的公务员不得具有前条所定情形。
{5}该法第10条规定有曾因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职务,一经发现在岗的也必得撤销任命。
{6}该法第11条之规定也是如此。
{7}该法第7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发放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8}该文件认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考,已报亦无效。
{9}该法第10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不予受理注册申请。
{10}该法第15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11}该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12}该协会规定如果受到刑事处罚的则其年审不予通过,从而失去继续持有之资格。
{13}该法虽未将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与受过刑事处罚相联,但是第13条要求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而这些人员也是有相应的资格限制或禁止的。它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井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14}该法第147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之前科或经历;第2款规定有此情形者而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15}该法第131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132条则扩大至证券公司以外的证券从业者,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16}该法第15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17}该法第27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8}该法第82条规定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第121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19}严格来讲,违法至触犯刑法的行为肯定也是违纪行为,但显然违纪行为不包括同时也是犯罪的行为,而是仅违反其行业内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条例但又不触犯刑法的行为。参见上述四法的引用条文。
{20}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没有有关村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1}该法第8条第2款与前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相同;第18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22}相当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一旦在岗在编在位的体制内人士被刑事审判,一律开除不予留用,同时如果实际被判入狱,那么丢掉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是极其自然的事情。所以受罚成为往事后,找工作是肯定的,而且回到原单位的可能性也极小。
{23}参见于文引用文献。
{24}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中的赔礼道歉进行原理性解读,就可以立足于此记录之展开。
{25}参见[美]阿伦特:《论革命》,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中对暴力的解构。
{26}参见[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对秩序与人们思维习惯的形成之论述。
{27}参见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有关英国法律制度部分。
{28}关于国家法与民间规范间互动关系,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民法中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本源性探索也可基干此模式展开。
{30}私家侦探的市场需要及操作方式就可以据此获得较为妥当的解释。
{31}民间社会兴起族谱风气,就是一例,只要交够相应的钱款,那么是可以添加新内容的。
{32}其实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能说完全纯粹的中性,因为它的出台与施行总有一定目的,基于目的来评说,它总是某种价值体系的承载者,但就技术而言,即就它是什么而不是它为了什么之角度,如果是纯粹的技术规范,那么可以认为是中性的。
{33}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司法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245页。
{34}参见于志刚:《关于构建中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思考》,《中国司法》2008年第10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