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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法理和现实基础

  

  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深受大陆法系影响,因而检察官更接近于法律守护人的地位,而与英美法系国家将检察官定位于诉讼一方当事人大相径庭,效仿英美法系国家将检察机关定位于公诉机关的论点是不符合我国诉讼发展规律的。


  

  三、俄罗斯检察机关已经摒弃了法律监督职能吗?


  

  我国检察制度大部分移植于前苏联,自产生起,即参照苏联的模式被赋予了全面法律监督的职能。有质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人认为,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巨变,其检察机关已经相继通过司法改革摒弃了法律监督的职能。而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事实并非如此。


  

  俄罗斯经历了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大震荡,其检察制度也几经变迁,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法律渊源上与前苏联一脉相承。因此俄罗斯检察制度在近年来的发展确实对我国很有借鉴和启迪意义。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政治法律制度发生变革,根据1993年宪法,俄罗斯建立了西方式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国家权力体制。在检察制度方面,围绕构建何种模式的检察院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监督职能的存废或加强与削弱的问题。争论的结果是,1993年宪法继续肯定检察机关集中、统一的监督机制,把检察权规定为司法权。1997年4月15日,联邦国家杜马审议通过了由国家杜马和司法改革委员会起草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草案,继续保留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俄罗斯实行检察长负责制,联邦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一方面亲自或指挥调查和侦查,决定刑事案件是否向法院移送起诉,参加法庭审判活动支持公诉;另一方面,检察长有权对调查、侦查和执行法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法庭审理时所发生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对刑事判决执行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就是说,检察长负有侦查职能、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也于1996年、1998年和1999年分别进行了修改,其特点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1.检察机关不仅具有在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也享有监督权(包括民事执行监督权)。2.规定检察机关向宪法法院提出对国际条约、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宪法审查权。3.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包括一切执法机构。4.检察官有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有权从法院调取任何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违法或者没有充分依据,可以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者在监督程序中提出异议。5.检察机关建立独立的组织体系并实行上下垂直的体制,以利于检察监督权的统一行使。检察官和法官一样作为国家司法官员,享有同等的待遇和保障,具有相同的任职要求。{8}(P54)据此,俄罗斯检察机关与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但其监督措施比较严密,监督力度和措施也远远超过我国。2002年7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又一次对原有的诉讼制度作了较大的改革,引入了控辩式的诉讼模式,确立了一些新的原则和制度,如国际法优先原则、司法审查原则、辩诉交易、沉默权等,法官职能从“查明事实真相”改为“为控辩双方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创造条件”,这其实与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诸多相同之处,其最大的特点也体现在没有放弃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8}(P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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