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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法理和现实基础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法理和现实基础


李国明;晏向华


【摘要】在法理上,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统一适用法律。从历史看,检察机关一直充当法律守护者的角色。从现实看,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不会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因而,我国检察机关赋有法律监督权具有法理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司法权
【全文】
  

  一、检察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一)我国检察权是司法权


  

  存在检察权是行政权或司法权之争并不奇怪,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在其《检察官论》中指出:“检察官向来最重要的职务范围,为刑事诉讼。……检察官应如何执行刑事诉讼职务,可能有几种不同的对立观点,而从刑事诉讼史亦可知,此等观点之辩证,自始与检察官制相生相随,要之如下:


  

  1、检察官应依“法定主义”或“便宜主义”之准则行事?


  

  2、检察官应为“诉讼一造当事人”抑或“法律的守护者”?


  

  3、诉讼之发动应采“公诉独占”制抑或“私人追诉”制?


  

  4、检察机关应为“独立自主”之官署或“受指令拘束”之机关?


  

  此乃自检察官制在欧陆创立以来,最具爆炸性之对极观点……并延伸为目前各界针锋相对的“检察一体”(行政官说)—“检察独立”(司法官说)问题。检察官到底应属于行政官还是司法官,反映了一种价值取向:即是否允许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入。”{1}(P13)


  

  我国大陆学者对于检察官法律地位及其诉讼职能之争,也大体可归结为以上几种观点的大碰撞。一些学者质疑宪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观点,实质上关系到检察权的定性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司法改革的基础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作出的明确规定。宪法还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以推断出,人民检察院也是独立适用法律的机关,检察权应当属于司法权。当前一些学者在分析我国的检察权时,总是试图从三权分立的原理出发,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两者间为检察权寻找归属。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立而相互制衡。检察官与政府一样,被认为是政府公共权益的维护者,检察官被视为行政部门派往各级法院的代理人,在日本、德国等很多国家,检察机关称作为“公共起诉人办公室”,一些国家曾采用审检合署方式,后来才将检察机关从审判机关分立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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