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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生效要件成就前合同的效力

特约生效要件成就前合同的效力



——未生效合同概念批判之一

孙学致;韩蕊


【摘要】基于意思主义立场,当事人的法效意思在合同成立之始即已涵摄了整个合同,故停止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特约限定的给付义务以外的约定或法定义务已处于有效状态,违反者应负违约责任。“未生效合同”概念割断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一体关系,抽空了特约生效要件成就前合同的意思基础,造成合同效力制度在理论解释和规范适用上的逻辑混乱。
【关键词】未生效合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意思表示;有效说
【全文】
  

  引言


  

  未生效合同是合同法上的重要概念,但可能也是为数不多的裁判实务中问题最多却被民法学者最少深入讨论的概念。1999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该解释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在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之前,被称之为“未生效合同”(本文称之为“法定的未生效合同”)。而民法传统学说对《合同法》第45条、第46规定的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在其条件未成就前,或其期限未届至前的效力状态,早有“合同未生效”的定性(本文称之为“约定的未生效的合同”)。这两类情形目前已被学说合并起来,统称为“未生效合同”。


  

  合同未生效、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是由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决定的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中,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是对立的、非此即彼的关系,无效的合同绝对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未生效的,反之亦然。尤其是未生效合同,绝不等于是无效的合同。①这正是《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的贡献所在。它明确了合同在已经成立尚未生效之前,处于并非无效的状态,使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条件未成就及期限未届至的合同,从无效的死境中解脱了出来,得以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存活,极大地扩展了私人自治的空间。因此,它一经司法解释的确认,即被国内几乎所有的民法及合同法教科书纳入了合同效力概念体系,与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并置,在裁判实务中,这一概念和相应规则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确是合同效力理论与制度的进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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