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一致的解释不仅适用于累积的WTO义务以及WTO协定提到或纳入的其他协定,而且还适用于按照国际法解释非WTO规则。事实上,在WTO的规定中经常使用一般的、广泛的条款,为其解释留下了余地,使WTO裁决机构得以考虑到非WTO规则中包含的其他国际义务。维也纳公约第31 (3) (c)条要求条约的解释者考虑“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包括其他条约、习惯法规则或一般法律原则。[59]例如,GATT1994第20条允许WTO成员方尊重卫生的、植物检疫的、环境的或野生动物保护的义务,因此,GATT1994第20条的要求可通过诉诸非WTO国际条约予以澄清。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GATT1994第20条,非WTO规则支持的动物或植物保护显得很重要。在这个框架内,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才有资格参考和审查非WTO规则。[60]
如前所述,有些多边环境协定在其缔约方之间规定了某些贸易措施,而且这些缔约方也都是WTO成员方的情况下,存在着一个多边环境协定的义务与WTO义务(例如禁止进口禁令)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在这方面,应使用不“冲突”的推定方法解释GATT1994第20条。这项推定表明,按照约束争端双方的多边环境协定而采取的行动应通过将其解释为表面符合第20条,以解决潜在的冲突。可以这样说,维也纳公约第31 (3) (c)条规定的考虑“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的义务承认,与其他条约的这种冲突应该在解释被审查的条约中加以避免。[61]虽然有人认为,是否只有一个争端的当事方或所有WTO的成员方都受非WTO法的约束,是无关紧要的。[62]但是,当被解释条约的缔约方也是其他条约的缔约方、当条约规则已经形成或反映习惯国际法、或者当其表明了缔约方对于被解释条约宗旨和目的或特定用语含义的共同理解时,这类其他规则尤为重要。[63]
总之,在解释WTO的规定时,如果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为需要考虑范围广泛的国际法规则,在这一任务的必要范围内,它们将不得不解释和审查这些非WTO的其他国际法规则。[64]通过善意的解释,WTO法和其他国际法的规定通常可以协调一致,不应低估WTO法与国际法的其他制度之间存在可能的一致性。[65]不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除了在必要范围内解释和审查非WTO规则外,它们不能适用和执行非WTO规则。
(二)演变的解释方法
维也纳公约第31 (3)(c)条还包含了“演变的解释(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原则。演变的解释,也被称为“动态的解释(dynamic interpretation) ”,国际法的演变和发展可对条约中的措辞被赋予的意义产生决定性影响,特别是如果这些措辞本身意味着它们是相对的或演变的概念,如“公共政策”或“道德的保护”。[66]演变的解释是发展法律的意义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必要的范围内,这种动态的解释能使国际法规则适应变化发展中的国际法律秩序。基于这个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对条约的规定采用演变的解释,是必要的、可以接受的,这个方法已被包括国际法院在内的多数国际裁决机构广泛接受和采用。[67]
当然,从法律确定性的视角,如果一个概念的适用没有明确的指南,演变解释的方法可能会引起争议。上诉机构指出,WTO规则的解释并非如此僵硬,WTO规则的弹性为演变的解释留下余地。在美国-虾案中,上诉机构指出,“体现在WTO协定序言中的观点……(GATT)第20 (g)条中的通用术语‘自然资源(natural resource) '',其内容或范围不是‘静态的’,而是依其定义,演变的。”[68]上诉机构援引国际法院的观点:在一项条约中包含的概念“明显地是演变的”,它们的“解释不能不受到法律随后发展的影响,……此外,一项国际文书必须在其被解释时有效的整个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解释和适用”。[69]考虑到这一点,上诉机构在解释WTO协定时求助于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
严格来说,演变的解释可能不符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3.2条和DSU第19.2条,上述条款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得增加或减少涵盖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演变的解释与一项条约规定的改变之间做出区分往往是困难的。有学者担心这种方法把“欧洲法院型的灵活性和制定规则的权力”赋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70]不过,在建立WTO时,各WTO成员方都承认包含在WTO协定序言中的不同目的之间的冲突,如扩大生产和贸易、优化利用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以及贸易与社会标准或贸易与人权的冲突。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产生于这些相互冲突的不同领域,并且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作出的解释并不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威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并且在这些限度内,动态的解释并不成问题。
演变的解释可以使条约的规定随着情况的发展容纳各种新的含义。在WTO争端解决中,上诉机构已经同意,在条约解释时,从一项条约明显可看出,一个条约的用语具有演变的意义,带有一些内在的“弹性”,就可以考虑适用演变解释的方法。但是,如果不谨慎使用,这种做法可能构成变相的目的分析。如果能够正确使用,这仅仅是对谈判者意图在条约规定中纳入“成长和调整的空间”的一种承认。[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