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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权二元结构及其价值逻辑

  

  四、税权二元结构生成的价值逻辑


  

  西方宪政主义以社会契约精神为基石,把国家起源归因于社会成员之间所缔结的某种契约,而宪法本身就是人民决定建立政治共同体所达成的一种契约。现代宪政国家同时也是税收国家,税权的运行规则必须由宪法来规定。“宪政国家,尤其是实质法治国家,本质上必须同时为租税国家。”“本质上税法无法逃避对人民自由权财产权之干预与介入的命运,先天上亦较其他法域更受宪法基本价值观,特别是基本权理念之拘束。”“在社会法治国中,国家须先在宪法上决定其租税正义衡量准则。”[33]因此,税权“国家税权力—纳税人税权利”二元结构在各国税收实践中的形成及其价值逻辑的实现,有赖于税收立宪主义的确立与落实。


  

  事实上,运用宪政理论来剖析税权二元结构生成的价值逻辑,有助于进一步揭示税收这一公法之债对于构建现代税收国家的利益诉求。“21世纪的国际社会将以税收国家为中心,和平福利社会的宪法格局是世界潮流。”“税收国家宪政的全部内容,最终都应当归结于怎样征收租税,以及这样的租税将如何被利用。政治在其中的最终作用表现为: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征收和使用税收。”[34]“国家的主要任务在于提供安全与公正,故首须建立起无对价之租税体系,以取得财源;然后再建立起法律体系,以规范及保护人民的资源分配及权利义务关系。”[35]在现代宪政语境下,国家财政权(公共财政权,主要表现为课税权和用税权)与纳税人财产权(私人财产权)的分立是现代税收国家社会财富的基本结构。社会财富的二元结构,在根本上可追溯至人类的心理层面。人类存在着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其满足分别对应的是公共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但自利是人类的天性,所谓公共欲望其实是私人欲望的衍生。正如约翰·洛克在论及国家起源时所言:“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铸刻在他的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因此,在先于国家产生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36]基于纯粹的本性,没有人负有为其他个人或社会的更高目的而牺牲自己幸福、健康或生命的义务,也没有人天生负有服从其他个人、政治权威的义务。相反,政治权威是在服务于个人的过程中才找到了自己存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的。免于自然地服从于其他人的基础就在于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道德自由。[37]


  

  不过,这样一种广泛的道德自由极易引起个体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野蛮的弱肉强食。尽管这些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朴素道德情感不相容,但在缺乏权威的情况下,这种无序与混乱极易出现。服从限制比不服从限制更能实现私人欲望,这样便衍生出了统一规制的公共欲望,国家的诞生便有了必要。社会财富经过社会契约的界分,通过税收的界定,纳税人取得财产权,国家取得财政权,国家财产权在利益归属上与纳税人财产权一样,来源于整个社会。但国家并非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因此,纳税人财产利益才是社会财富的最终体现,国家财政权存在的目的便是更好地实现纳税人财产权。因此,税法在将国家财政权界定为国家税权的同时,为了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同样赋予了纳税人的税权。国家税权作为一种“侵益”的手段,其目的在于保全纳税人的剩余“利益”,而作为纳税人财产权的具体表现,纳税人税权的作用在于对国家税权的不合理“侵益”进行有效地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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