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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

  

  此外,大多数媒体的赢利模式都是通过提供免费(或者非常低价)的内容服务,以吸引读者,在聚集大量人群之后,将其“注意力”卖给广告客户而获取利润。因此,广告越多,媒体的收入越高。这也使得各媒体都尽可能地多做广告。而植入式广告的“创新”再不受节制,会使得媒体节目广告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按照台湾地区《广播电视法》第2条的定义,“节目”是指广播与电视电台播放有主题与系统之声音或影像,内容不涉及广告者。而“广告”则是指广播、电视或播放录像内容为推广宣传商品、观念或服务者。节目广告化所反映的问题实际上是经济利益对于节目完整性的破坏。由于经济上压力,将使得创作者不得不修改节目内容以迎合厂商需求。美国政府部门曾与ABC、 NBC、 CBS、 UPN、 WB及Fox等电视媒体达成植入式广告协议,将反药物滥用的信息植入到电视节目中。WB电视网节目“Smart Guy''’的制作人表示接受政府部门信息的植入会对节目文本的编辑造成干扰,其原本打算在剧情中刻画出二个人缘很好的少年,但在广告主的要求下,只能更改剧情,把角色人物变成在派对中吸毒的二位可怜虫。[30]植入式广告的这些问题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成为社会化的问题。台湾地区“行政院新闻局”曾公布《节目广告化或广告节目化认定原则》,以16条原则认定一个节目是不是广告节目化之节目,[31]以抑制广告植入带来的负面效果。


  

  (三)对广告规制体系的损害


  

  中国目前的广告规制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广告主体资格的规制,包括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资格。第二,对广告发布行为的规制。第三,对广告发布内容的规制。而《广告法》要求广告具有可识别性,除了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直接保护外,也有利于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依法实施监督管理。[32]因此,放任植入式广告而不对其规制,会使传统广告受到较多的规制,而植入式广告则逃避监管,这一不平衡性会导致植入式广告的泛滥,广告规制体系形同虚设。例如,我国《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等等。这些标准在传统广告中可以较好地贯彻实施,但在植入式影视广告中,却难以发挥约束作用。如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的一个小品节目中,一位受捐寡妇在贫困中无法缴纳子女学费的情况下,竟然提着一对高价礼酒来拜谢捐款人。商品的特写反复出现,台词中还有大声说出的商标和价钱。这种植入式广告的设计和表演于情不合,于理不容,于中国的文化传统不符。[33]再如,就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发布标准而言,对植入式广告的网开一面也存在问题。所谓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广告主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医疗广告;食品广告;化妆品广告;烟草广告;酒类广告;房地产广告;融资广告,等等。其中药品、烟草、酒类广告有媒体发布的限制,如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宣传,酒类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也有数量、时间和版面的限制。特别是烟草广告,《广告法》第18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国家还制订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进行约束。不仅如此,发布上述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还有一些特殊标准,如必须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以及“吸烟有害健康”、“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等警告语,还有一些禁止性行为,如饮酒的动作,等等。这是在“硬广告”中必须得到贯彻落实的,但在植入式影视广告中,由于广告的隐蔽性,造成广告审查环节的缺失,使这些标准在这类广告中无法落实。


  

  四、植入式广告的特别规制:类型化与可识别性下的信息披露


  

  植入式广告的特性与危害性实际上都建立在隐蔽性上,由此对植入式广告的规制也提出了额外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广告可识别性和植入式广告隐蔽性的冲突上,广告法律必须根据植入式广告的特点来进行特别规制,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一)规制的类型化处理


  

  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于植入式广告有着不同的态度。美国对植入式广告尽管有较为完善的法规,但实际执行的态度较为宽松,因此美国的植入式广告极为普遍。欧盟各国采取的管制程度并不相同,但普遍而言,欧盟国家的管制比美国严格。例如,丹麦认定植入式广告属于秘密广告而予以禁止。意大利则规定广告必须要明显,并且要与节目内容区分,在此要求下植入式广告实际上也受到禁止。芬兰与爱尔兰完全禁止植入式广告。在德国、希腊,如果有节目编辑上需求,可以将产品植入节目中,但必须避免过度强调。在英国,除产品是免费出现在节目中,禁止所有支付对价的植入广告。当然,也并非所有欧盟国家都严格限制植入广告。如荷兰就比较宽松,只要植入式广告出现的时间短暂,即属合法。在葡萄牙的法律中并没有直接定义植入式广告,但实务中将植入式广告视为赞助,只要符合相关的信息披露条款即可。在英国,除了产品是免费出现在节目中,禁止所有支付对价的植入广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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