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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修改问题刍议

  

  (一)判断管辖法院应结合实体法


  

  《民事诉讼法》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地域管辖的,因此在判断某个涉网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否正确时,必须结合实体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每一类实体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时,在对管辖法院的规定上,采用的是实体法上的概念。在面对具体的涉网案件时,受案法院判断自己有没有管辖权,应当先判断有没有法条中规定的行为,再判断行为的对应地点。


  

  例如,原告是甲地A公司,被告是乙地B公司,双方都有各自的网页。现在原告认为被告的主页与自己的主页类似,容易产生误导,因此认为自己网页的着作权受到侵害,向自己公司服务器所在地甲地法院起诉。由于本案是侵权案件,应当按照侵权纠纷管辖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甲地法院行使管辖权,理由只能是侵权行为地。因此,法院应当先根据原告的证据判断在甲地有没有出现过侵权行为,再对甲地是否是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行为地作出认定。不能脱离实体法去讨论网址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或者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以及是否有管辖权的情况。因为对某个案件来讲,网址所在地可能是侵权行为地,但并不能说所有的网址所在地都是侵权行为地,也就无法形成根据网址所在地确定管辖的一般性结论。


  

  (二)管辖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


  

  法官判断某个特定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有时会因为管辖事实难以认定,出现判断上的困难。笔者认为,这可以运用以下两种手段解决。


  

  1.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可以弥补法官在事实认定能力上的不足。[19]从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来讲,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对应关系,总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调整,从而在两者间产生一种紧张关系。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使网络操作者更容易隐藏自己和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让物证技术更容易发现网络不当操作者及行为的地点。司法鉴定有助于法官解决管辖事实认定上的困难。


  

  2.经验法则。当然,也应当看到,如果每个案件都进行司法鉴定,会增大当事人起诉的难度。因此,对于涉网案件管辖法院的判断,法官应当更为经常地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对于涉网案件,在认定管辖事实时,法官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法则来认定。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出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者属性状态的法则或者知识。科学规律就是一种经验法则。[20]被告在网络上实施看似无迹可寻的行为,通过一定的科学技术方法(如进行司法鉴定),总能找到实施行为的物理地点。网上行为与现实中物理地点的对应关系,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查明的。查明的过程,对于初晓相关技术原理的法官来讲,依靠的就是经验法则。


  

  当然,有时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认定管辖事实时,会出现偏差,在程序上应当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法官的认定,因此应当允许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司法解释对于判断涉网案件管辖的作用


  

  地域管辖方面的司法解释,对于帮助法官形成地域管辖问题上的共识具有积极作用。相信通过司法解释来处理地域管辖上的复杂问题,仍然是今后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必需采用的方式。但考虑到法典与司法操作之间存在着基本的分工,对于涉网案件地域管辖的司法解释,最好限于对法律理解和管辖事实认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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