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到了2005年,各国政府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没有国家会继续放弃对涉网案件的管辖权。在涉网案件上,几乎没有国家再去尝试新的管辖理论,而是努力将传统的地域管辖理论应用于新的涉网案件中。
有一种观点很好地解释了这种转变。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并没有改变国家地域位置在世界政治结构中的作用,也没改变传统的地域管辖区分方法。它只是对传统的国家地域位置决定管辖的规则产生了一些影响。这种影响,就像出版机构刚出现时的影响一样,只是扩大了信息传播的效果,使行为的效果跨国和跨地区变得更为容易。[13]
这种转变的另一个理由是人们已经认识到,管辖权相对理论和新主权理论过分夸大了互联网在地域管辖法院确定上的困难,并且在管辖法院的判断问题上陷入了一个误区:过分关注互联网技术本身。现在国外的学者已经十分明确:互联网本身的技术性问题,不是法学家和法律家应当关注的,而是应当由技术人员去解决的问题。讨论网页操作人员(website operators)能不能自己采取措施限制自己的行为在网上发生影响的区域,对于研究法律问题的人来讲,完全没有意义。对于研究法律问题的人来讲,应当关心的是互联网技术产生的影响,而不应当去研究互联网技术本身。[14]
2.美国法院的实践。直接引起我国学者热议涉网案件地域管辖应当修改调整这一话题的,是美国法院所作的对涉网案件有影响力的判决。但这些案件在地域管辖问题的处理上,美国法院并没有创造新的管辖规则,而是通过合理解释传统的管辖规则来解决涉网案件的管辖法院判断问题。
以目前备受我国学者关注的Zippo Mfr. Co.v.Zippo Dot Com, Inc.案管辖法院的判断问题为例。[15]该案需要解决的是互联网域名争议,具体案情是:原告Zippo制造商(Zippo Mfr)是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家打火机制造商,被告Zippo网络公司(Zippo Dot Com)是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网络公司,以“zippo.com” , “zippo. net” and “zipponews. com”作为域名,因此原告Zippo制造商向原告所在地宾夕法尼亚州地方法院起诉被告Zippo网络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但是被告在宾夕法尼亚州并没有办公场所,也没有雇员或者代理机构,被告的营业地和网络服务器所在地都在加利福尼亚州。被告提出原告所在的宾夕法尼亚州没有管辖权,不过上诉法院最终认为宾夕法尼亚州西部地区法院有管辖权,驳回了被告的异议。[16]
在说明该案的法官是如何认定地域管辖法院之前,必须先要明确,美国的地域管辖制度与我国并不完全相同。在美国,要判断一个法院的地域管辖是否正确,必须同时注意两个方面:(1)属人管辖权(jurisdiction over persons)是否正确?(2)审判地(venue)是否正确?属人管辖权,解决的是应当由哪个州法院或者由位于哪个州的联邦法院管辖的问题;审判地解决的是,如果该州的法院有多个,应当由哪一地的法院管辖的问题。由于在宾夕法尼亚州,除了有西部地区法院以外,还有东部地区法院。因此,上诉法院在最终认定宾夕法尼亚州西部地区法院有管辖权的判决中,是从属人管辖权和审判地两方面说明的。
在判断宾夕法尼亚州西部地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时,必须要同时解决上述两方面的问题:(1)按照《宾夕法尼亚州法典》第42卷第5322条规定的宾夕法尼亚州长臂管辖法,宾夕法尼亚州法院是否有属人管辖权;(2)按照《美国法典》第28卷第第1391 (b)条和第1391 (c)条,宾夕法尼亚州西部地区法院是否为正确的审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