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种完善的建议
针对涉网案件地域管辖的完善建议,有以下三类:(1)从涉外关系意义上讨论涉网案件地域管辖的修改。这种完善涉网案件地域管辖的建议,并不是为了解决国内法院对涉网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而是要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中国或者外国法院对涉网案件的管辖问题。(2)基于某项地域管辖制度在涉网案件中会导致对某一方当事人不公平,提出修改该项制度。例如鉴于涉网侵权案件中,被告与原告往往相距甚远,甚至跨国,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则对于原告并不方便,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上有更大的空间时,可能会滥诉,因而提出涉网侵权案件应以原告住所地的管辖为优先,侵权行为地管辖作为补充。[5](3)基于某项地域管辖制度在涉网案件中存在适用上的困难,建议通过修改地域管辖制度以解决这种困难。
对于涉外地域管辖这个需要单独探讨的问题,本文不作深入分析。本文主要针对国内民事诉讼,讨论互联网对于地域管辖的影响是否已经导致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这是与修改《民事诉讼法》有密切联系的问题。事实上,涉网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确定上是有一定困难的,但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在何方?本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能够应对涉网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并没有因互联网的出现而过时;另一方面,完善涉网案件管辖的域外实践,从性质上讲是在法典规定不变的前提下,解决司法实践中地域管辖适用困难的技术性措施。
二、法典上的地域管辖规定:合理的逻辑
(一)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地域管辖制度
人们谈到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时,可能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展开讨论:法典意义上的地域管辖制度和实践意义上的地域管辖制度。法典意义上的地域管辖制度,是指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条到第35条所建构的地域管辖制度。这种地域管辖制度,是由立法机关设置的。许多时候,人们在讨论完善地域管辖制度时,实际上是针对法典意义上的地域管辖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
法典意义上的地域管辖制度,是对地域管辖制度结构和内容的概括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法典规定的过程,也就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法典规定进行细化和操作性解释的过程。在国外,这种解释是由法官个人完成的。但在我国,情况却比较特殊,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实际上是受到压制的。为确保法官在理解和适用法典规定上的正确和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往往会制定司法解释。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有关地域管辖的司法规则。这些由司法解释构成的地域管辖规则,就是实践意义上的地域管辖制度。
区分这两种意义上的地域管辖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说明法典意义上的地域管辖制度不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