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个“强化民主”的司法审查理论

  

  美国独立战争时,殖民地居民与英国殖民者之间,曾发生一场激烈的代表概念之争,即实质代表(virtual representation)与实际代表(actual representation)之争。当时殖民地居民与英国殖民者抗争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无代表不纳税”。他们声称:我们无权选派代表参加英国议会,却向我们征税,这是不对的,甚至是“违宪的”。这里运用的是实际代表的概念:没有通过选举这种实际的方式向英国议会选派议员,英国议会就无权代表殖民地居民。而英国方面则以“实质代表”的概念回应说:虽然殖民地居民实际上没有选派任何代表,但是他们在议会中“实质上得到了代表”。所以,美利坚立国先贤对“实质代表”这一术语深恶痛绝,在此一历史背景下,该术语后来没有在美国政治理论中复兴,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在伊利看来,实质代表概念所蕴含的洞见,却已在美国的政治理论中保存了下来,并且从一开始就影响着美国人的宪法思维。[49]


  

  正是运用实质代表的概念,伊利为少数人的平等保护提供了政治基础,同时,通过对代表义务的共和主义解读,将实际代表与实质代表统一了起来。换言之,以选举为保障机制的多数人统治是与实际代表概念相一致的,而司法对少数人的平等保护则是与实质代表概念相一致的。按照共和主义原理,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有义务代表全体选民。司法介入多数人统治,纠正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保障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实质上是在确保少数人的利益得到代表,也即通过司法落实代表的义务,促使实质代表的实现。


  

  伊利认为,在一个人们几乎已不再相信人民以及人民的利益在本质上具有同质性的时代里,“如果要继续保持政府乃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共和理想,那么就必须正面应对多数人的暴政这个问题。现有的代表制理论必须作相应的拓展,我们不仅要确保代表(the representative)不会将其利益与其选民中多数人的利益分离开来,同时还要确保代表不会将多数联盟的利益与各种少数群体的利益分离开来。”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构成少数的群体永远不能得到较其他人更为不利的待遇,但是它确实意味着,代表不能拒绝代表(represent)他们,用德沃金教授的话来说,就是“在设计和实施统治他们的政治制度的时候”不能拒绝给予少数人“同等的关切和尊重”。[50]


  

  在伊利看来,这种实质代表理论已经为美国宪法所承认。美国制宪者理想中的“共和国”,并不是某种“赢者通吃”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中,政府仅仅追求少数特权者的利益,或者仅仅追求能够组成多数人联盟的那些集团的利益,在制宪者所设想的体制中,代表们将为了整体人民的利益而实施统治。[51]有些论者提出,联邦最高法院在保护少数人方面的职责,应该仅限于铲除妨碍他们参与政治程序的屏障。对此,伊利驳斥道:“居于我们制度核心的代表之义务,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发言权和选票——这一认识贯穿于我们的整个宪法文件”。[52]


  

  保障“实质代表”的方法就是,“将无政治权力者的利益与有政治权力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此一保护性装置,对美国最初的宪法制定以及随后的宪法解释都产生了重大影响。[53]即使在平等保护条款制定之前,至少在特定情形下,最高法院已经打算保护那些并非真正不享有投票权的少数群体的利益,其方式就是将他们的利益跟那些事实上占据政治权力的群体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当这些少数群体的利益并未得到这种“实质代表”的保障时,最高法院也打算介入,为其提供保护。[54]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则十分明白地规定了伊利所描述的那种“司法上可予执行的实质代表义务”。由此,伊利总结道:“有时被说成是两种冲突的美国理想——一方面要保证我们的政府是大众政府,另一方面要保护少数人获得平等的关切和尊重——事实上可以被理解为源于代表的普遍义务。”[55]这便意味着,伊利所主张的联邦最高法院的两项应有职能,以及尊重多数人与保护少数人的两项要求,统一在了美国宪法所确认的代议制民主原理之中。


  

  伊利的民主概念,是程序性和形式性的。经伊利的解读,美国宪法具有程序性的特质。这也有力地支持了伊利所主张的司法审查方法和理论。在伊利看来,美国宪法不是“一份普遍价值的宣言”,相反,“实体价值的选择与协调,事实上几乎全部留给了政治过程去处理,而且,这份文件最为关切的是,一方面确保纠纷解决程序的公正性(小程序保护令),另一方面确保人民广泛地参与到政府的统治和资源分配过程中去——在宽泛意义上可称之为大程序保护令。”[56]伊利承认,维护自由是美国宪法的根本目标,“倘若不是这样,就不值得为宪法而奋斗”。但是,为实现这一目的,美国宪法普遍采取的方法,并不是植入一系列实体性的权利,给予它们永久性的保护。相反,美国宪法“通过一系列涵盖面相当广泛的程序保障,以及十分精巧的制度设计,确保作出实体性选择的决策程序,会尽量在平等的基础上向所有人开放,同时决策者会负起责任,将其决策所影响的所有人的利益都考虑在内。”伊利总结道:“美国宪法基本上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宪法(constitution),关注的重心在于组织结构上(constitutive)的问题。使美国宪法富有盛名的是,事实上也使美国本身富有盛名的是一套统治的程序,而不是一种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57]


  

  四、对掌权者的不信任


  

  经由穿梭在宪法学和政治学之间的辩驳与论证,法院“强化民主”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已获得了证立。有疑问的是,此项职能,为何应该交由法院来执行。伊利给出了两个理由,一个是弱的,一个是强的,也即:法官是程序专家;更为重要的是,法官是远离政治程序的局外人,因而比政治官员更有资格、更适合去执行这些任务。[5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