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通约规则用于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对私权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权利主体有主张和放弃权利的自由,并为法律所保障。通约规则是实现功利原则的最好手段,“避免更大的伤害,产生更大的总体社会效益。”知识产品使用上的共享性和知识产权不同权能的可分授性决定了权利通约的可行性,通过通约使得知识产品之上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能够提高权利效益,实现权利资源的优化配置。知识产权法领域强调权利通约规则对权利冲突的协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保护人类的生活总是涉及到分配决策,而法官不总是能够很好地决定一种分配方案比现实中可供选择的办法好或是坏。”[15]通过司法来解决权利冲突,往往受制于实定法的严格限制,加之诉讼程序过于繁杂、司法资源的相对有限性,使得当事人在意思自治下通过权利通约可实现利益双赢,从社会角度来衡量也是很有价值的。
【作者简介】
谭华霖,单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1][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页。
[2][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1760~1911英国的历程》,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208页。
[3][美]罗伯特·P·墨杰斯等:《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4]同注3引书,第10页。
[5][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6]有关权利相对性和权利滥用理论在私法中贯彻的详细论述,参见[法]路易·若斯兰:《权利相对论》,王伯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7]“金华火腿”商标是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浙江省金华市生产金华火腿的其他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包含“金华火腿”字样的商品标识,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并请求工商部门给予确认。浙江省工商局就“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问题的批复》,认为“金华特产火腿”、“××(商标)金华火腿”和“金华××(商标)火腿”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方式。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该批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批复,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于“金华火腿”原产地名称的使用应当规范,不得侵犯“金华火腿”注册商标。
[8]杭州张小泉集团拥有张小泉牌剪刀注册商标,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生产泉牌剪刀。1999年杭州张小泉集团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上海张小泉剪刀总店在企业名称中以“张小泉”为字号、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张小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张小泉”字号、以及在产品标志上使用“张小泉牌”、“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因此其之前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为避免公众误认,今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应在商品、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此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仍然在其产品以及包装、标牌上直接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杭州张小泉集团起诉其侵犯其商标权,2006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侵犯注册商标权,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民三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9][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85页。
[10]如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300条[人格权冲突]规定,不同种类的人格权在行使时发生冲突的,应当以更符合人基本价值及公共利益为标准确定优先保护顺序。人格权与财产权、身份权、著作权、社员权等其他权利在行使时发生冲突的,人格权应当优先保护,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据具体情形显失公平的除外,限制方法适用本法第301条的规定。第301条[人格权限制的一般规则]规定,权利人对于人格权的轻微损害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判断应以社会通常所能容忍的限度为准。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法程序,可以对人格权予以限制。对人格权的限制应当以必要为限,限制的手段与其目的应当相当。对人格权的限制,应当限于公序良俗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00页。
[11]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6期。
[12]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页。
[13]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14]关今华:“权利冲突的制约、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也论《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33页。
[15][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竟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