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美国司法审查的实质性标准

  

  Thayer的合理性标准在司法审查案件中被广泛适用。譬如Thayer自己提到的McCulloch v. Maryland案,在该案中,马歇尔试图确立建立合众国银行的法律合宪性的法院意见,法院是支持建立银行的法案,并寻找其合宪性依据。但这并非总是正确的,因为有很多案件法院不是推翻某一法律而是质疑其合理性以判定该法律不合乎宪法。然而在本案中,马歇尔指出:在宪法所列举的权力中,虽未发现诸如“银行”或者“公司‘之类的用语,但是我们却发现了这些重要的征税、借款、规制商业活动、宣战及从事战争、招募陆军、设立海军并提供军需等权力。兵权与财权,所有对外关系及全国工商业的相当可观的部分均赋予了政府。一个政府被赋予了如此广泛的权力,国家的幸福及繁荣昌盛又如此紧密地维系于这些权力的合理行使,那么这个政府就必须被相应地赋予行使这些权力的大量手段和方式,权力已被授予,为其行使提供方便,这是国家利益所在。就本案而言,其主题是国家福祉所必须依赖的重大权力的行使。在人类审慎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内,保障这些权力的有益行使必定是授权者的意图。假如将可以选择的手段限于如此狭隘的范围之内,以至于不给国会留下任何权力以选择有益于目的实现的适当手段,保证权力有益行使这一目的将难以达到,对宪法的合理解释必须容许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所授予的权力之行使方法,享有斟酌裁量的权力,以使政府能够以对人民最为有利的方式,履行宪法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只要目的合法,是在宪法范围之内,则所有适当的、显然是合乎目的而未被禁止的、与宪法条文与精神相一致的手段,都是合乎宪法的。因此法院最终意见是,组建银行的法案是合乎宪法的。


  

  二、中立原则标准


  

  中立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标准最早是赫伯特·韦彻斯勒(Herbert Wechsler)于1959年4月7日在哈佛大学霍姆斯讲座上发表的《迈向美国宪法的中立原则》演说中提出的。 [16]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作为教授和法官的罗伯特·博克又阐释了他的中立原则标准。


  

  韦彻斯勒在演说中不同意汉德法官关于最高法院对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的正当性论证观点而主张最高法院不仅有权力而且有义务对所有宪法案件进行程序性和正当性审查,即依据宪法规定而其他部门的行为进行审查,他引用马歇尔1821年在Cohens v. Virginia案中的观点:”大多数正确的情况是,如果本法院不应行使司法管辖权,则将不会行使;但是,同样正确的是,假如本法院应当行使司法管辖权则必须行使。“但司法审查的标准必须建立在超越眼前的结论(immediate result)之基础上。他主张最高法院不应当作为赤裸裸的权力机关(a naked power organ),只对特定案件宣告结论,而应该超越当下争议案件,给出一个真正原则,即该原则在涉及判决的分析与推理上应当超越眼前的结论,将分析与推理建立在恰当中立性和一般性基础上,不仅当下案件适用,而且其他案件也将适用,换言之,相同案件予以相同处理。韦彻斯勒指出:”法院在宪法判决中面临着无法避开的政治问题,即涉及竞争性价值或欲望的选择,而这一选择在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行为中得到了反映,法院要么谴责,要么宽恕“,但”关键的不是问题的性质,而是法院所给予的答案的性质“。 [17]韦彻斯勒不同意汉德法官关于任何法院都不能审查立法机关的选择的观点,但是他也不赞成法院成为”第三个立法机关“(a third legislative chamber),而主张一种中间基础,即法院的行为体现法律的主要特质——一般性与中立性,实现法律的规则之治。因此,中立原则就是一种超越手边案件的标准。按照比克尔教授的理解,韦彻斯勒所说的中立原则表现为三点:第一,法官必须置身于当下政党政治之外;第二,他们必须不受自我的扭曲性压力的影响;第三,最高法院证明为正确的价值,其内容必须比人们一时所关注的单一考虑更为博大。韦彻斯勒在另一场合中解释说:”中立性的要求就是,根据某种不考虑所适用之具体情状的一般性的分析,来决定一种衡量标准,它可以划定一个范围,不管提出该诉求的是哪个利益集团、群体或个人,都能够接受它。因此,当获得宪法保障的多种价值间发生冲突,需要对其进行排序或对其予以协调时,我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原则就必须是大体中立的。“ [18]尽管比克尔承认韦彻斯勒使用的”中立性“一词具有某种令人费解的含义,但他还是基本赞同韦彻斯勒的观点,即认为司法审查是一种阐发和适用我们社会的一些永久性价值的坚守原则的程序。这些价值当然必须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并被不偏不倚地适用。当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最高法院就必须宣告其中一种占先,或者找到调和它们的办法。由此所得到的结果就是一项原则,一种新价值,或者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说它是诸多价值的一种混合,或者是诸多价值的一种妥协,而不管怎样,它也必须同样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也被不偏不倚地适用。 [19]然而,正如伊利在《民主与不信任》中所指出的:中立原则自身没有告诉人们关于这些原则恰当内容的任何有用的信息,或者法院应该如何获得这些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在伊利看来,中立原则并非中立,关键是看为谁服务。1896年普莱西案所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直到58年之后才被布朗案所推翻,所以中立原则有不同的形态,它对宪法文本的真正实质性价值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源,从而在其一般性要求和中立的适用上不可能作为宪法实质内容的源泉。 [2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