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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问题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机会均等,即罗尔斯所说的“机会对所有人平等开放”;另一个层面是“差别原则”,即罗尔斯所说的“任何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都应该这样安排,俾使其最有利于最少数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这两个层面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从国家、社会的起源和目的谈起。现代早期的社会契约论解释了人们为什么要建立国家这一重大问题,也就是国家的起源问题。该理论认为,至少有两个理由可以解释人类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并以社会组织化的方式生活:第一,这是由于每一个人以社会的方式生存要比他或她孤独地生存更安全、更有可能实现较大的福利。马克思说,人的本性在于其社会本性而非其自然本性,主要旨意恐怕也在于此。第二,人是一种相互依赖性的理性动物,无论是社会分工理论,还是人类自身的生活经验,都证明了个人对他人的依赖性和相互性。麦金太尔教授在2002年出版的一本新书《依赖性的理性动物》中,也说到人是“依赖性的理性动物”(dependent rational animal)。的确,我们每一个人都只是有限的存在,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仅仅满足、且事实上也很难独立地满足我们自身生活的全部需求,更不用说独自满足我们自身的精神生活需求了,在现代社会分工条件下更是如此。一方面,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个体的需求只能在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的环境中才能满足自身的需求,这也是人类为什么要建立社会和国家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人类组建社会和国家也需要相应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治理技术。就像霍布斯所比喻的那样,我们每一个人都如同刺猬,在冬天来临的时候必须拥挤在一起相互取暖,非如此不足以熬过漫长严寒的冬天。但每一只刺猬都长满了刺,如果相互间靠得太紧又会刺伤对方,因此,相互之间要保持恰当的距离,这就需要社会生活的组织技术和管理技术。西方古典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就是这类问题,也即人类怎样摆脱其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问题。


  

  罗尔斯认为,这种传统的契约论有很大的缺陷,因为这种完全按功利主义目的论的思维方式建立起来的国家和社会,达到公平的可能性要远远低于遵循社会普遍道义论的思维方式所建立起来的国家和社会。功利主义对于满足个人需求的基本解释是,把社会的蛋糕尽可能地做大,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蛋糕吃。但罗尔斯认为,事情并非总能如此:一则资源有限;二来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每个人所分享的份额也能够同时得到相应的增加,如果社会缺乏基本的公平正义,即便社会的蛋糕做得再大,也保不住一些人可能分到的蛋糕份额比此前更少,一些人甚至根本吃不到蛋糕,而另一些人却会分享到远远超过其实际需求的蛋糕份额。因此,在制造蛋糕的问题基本解决之后,问题的关键已不再是如何把蛋糕做大,而是如何公平正义地分配好社会的蛋糕。


  

  我们知道,罗尔斯原本是在“权利”的意义上使用“自由”概念的,但他所寻求的公平正义理论却遵循着社会普遍道义论的理路。在英语中,有两个不同的词都表示“自由”的意思。一个是“Freedom”,它指的是一种自由的状态,即摆脱某种或某些羁绊和束缚后的自由解放状态,也就是卢梭所说的人类摆脱枷锁的自由状态。另一个词是“Liberty”,也指“自由”,且可复数化,因此它所指的实质上是作为权利的自由,是可以复数表达的,因而这种作为权利的自由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量化和明细确定的。现代市场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自由竞争是经济效率和社会利益总量增长的源泉,无竞争则无效率。但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虽然可以增加社会可分配的资源,却也可能导致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非正义分配局面。因此,在罗尔斯看来,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关键的问题已经不再是、或者主要不是解决社会财富的生产效率问题,而是解决社会价值或利益的公平分配问题。


  

  表面上看,罗尔斯关于正义原则的新社会契约论论证与近代西方古典社会契约论并没有什么重大差别,但实际上由于现实社会情境的变化,其理论内涵已迥然不同。比如说,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机会均等”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道德吁求而已,在实践上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也只能是极为有限的。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残酷经验,还是马克思曾经深刻揭示的早期资本主义的资本剥削(“剩余价值理论”)和政治压迫(“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理论”)本质,都证明了这一点。但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绝大多数人的生存都有了最起码的基本保障,机会对所有人的平等开放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需的。机会的开放意味着竞争起点的公平,大家都从平等的或相似的起点开始。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单靠起点的公平是远远无法得到保证的,甚至于有了起点的公平和过程或程序的公平保障,也无法保证竞争结果的公平。竞争是以彰显差别为目的或结果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绝对不会大于体育竞赛中的起点公平。所谓公平竞争不过是起点的公平而已,它无法保障实际竞争结果的公平。因此,罗尔斯提出并详细论证了他的正义第二原则,也就是所谓“差异原则”,准确地说是公平地缩小乃至克服差异的原则。正是这一原则才将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同体育竞技区别开来。依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社会的选择、行为和决策,或者说,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都必须以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作为其基本出发点。


  

  在经济学上,制定经济政策所考量的标准状态往往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平均状态。一旦社会按照这种经济平均水平制定某种经济政策,该政策所可能产生的实际经济效益,往往最利于那些实际生活水平最接近这种经济平均状态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在经济学上这种社会经济决策技术具有其合理性。但是,罗尔斯认为,这一方式在伦理上却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制度虽然限制了那些生活水平处于社会上层状态的人的获益限度,但同时也限制了社会底层民众的获利机遇。因此这种政策不一定是最公平的。而按照处于社会最底层人的实际生活状态实施的社会安排和政策制定,才有可能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民众的利益,与之相应,对那些处于社会生活最高层的群体则限制最大,因而是最公平的。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整个理论和思想中最闪光的部分,当然因此所引起的学术争论也最大。从实践层面看,他的这一正义主张直接影响了20世纪70年代及以后的西方国家福利资本主义政策的实施和扩张。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深受卢梭平等主义和康德普世主义道义论伦理学的影响,甚至也受到马克思有关资本主义制度批判理论的某些启发。在《正义论》后段的总结性行文中,罗尔斯明确申言,他所提出和主张的正义原则既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也适合于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申言背后的理由也许正在于,罗尔斯先生相信自己的正义理论既包含着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的批判,也包含着一些适应人类现代社会正义要求的可普遍化主张,因而具有一种可普世化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有效性。对此,我们当然应该引起重视并进行深入的研究,才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


  

  哈贝马斯说过,罗尔斯的《正义论》起到了一种“轴心式转折”的非凡作用,它把在西方长时间受到冷落、轻视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重新拉回到哲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中心地位,使政治哲学和伦理学重新回归到“第一哲学”的崇高地位上来。大家知道,在古希腊的哲学知识谱系中,伦理学本来被看作是“第一哲学”,很多哲学家在其晚期著作中都把目光投向伦理学或政治哲学的思考上。但在20世纪60年代末以前,英美哲学界是分析哲学的天下,哲学由热爱智慧的追求变成了逻辑技术的分析证明。这一逻辑—语言的转向,使哲学研究脱离了哲学本来的文化价值使命。正是罗尔斯先生的深刻思想和理论建构的巨大成功改变了这种状况,让现代哲学得以重返自己的精神家园。仅此而言,无论人们怎样评价罗尔斯及其《正义论》一书的理论价值和学术地位,似乎都不为过,而罗尔斯通过该书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问题无疑是一个具有当代人类普遍性和社会现实性的时代课题。就此而言,罗尔斯先生所提出的问题远远超出了他本人的关切,甚至也远远超出了当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关切。此一意义上的“罗尔斯问题”的确成为了我们时代的社会主题,或者抽象一些说,“罗尔斯问题”已经因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活现实需求而被主题化了。


  

  二、自由主义内部的“家族式争议”


  

  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争议和批评来自各个方面。这似乎也印证了一个道理:争议愈多,显示争议的议题愈重要,罗尔斯提出的问题和相关理论也愈显其意义的重大和深远。对“罗尔斯问题”的争论和质疑首先是来自于自由主义内部的挑战。尽管罗尔斯通过所谓“词典式排序”的规定,依旧确保了正义第一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对正义第二原则(主要是差异原则)的价值优先性,但其差异原则实际上改变了自洛克以来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信条:“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因为按照差异原则的要求所进行的制度安排和调整,势必要限制、甚至牺牲那些处于社会中、上层地位的人的某些权益。这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某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甚至应该——在社会普遍的道义要求之意义上——受到社会制度安排和调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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