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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问题

  

  毫无疑问,任何一个社会的正义秩序及其长久维护,需要首先建构一整套健全的正义制度。但是,要建构一套健全而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除了制度设计、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之外,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这就是制度的正义运作。换言之,社会的正义问题不仅是一个制度的设计、选择和安排问题,也是一个制度实践和制度操作的正义问题。所以,一套完整的正义理论或政治哲学至少应该包括正义的原则(原理)证成、正义的制度安排理论和正义制度的公共实践运作三大理论层面。大致说来,公民的正义美德和正义行为动机等课题也属于上述第三个层面。


  

  在正义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如何持久地确保制度实践的正义性?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实践课题甚至要比正义原则和正义制度的理论论证更为重要。在这一层面,我们需要探究的基本课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者的政治道德问题,另一个是公民的正义美德和正义行为动机问题。


  

  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大家知道,在古希腊伦理学和古希腊的语汇中,“美德”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优异”或“卓越的成就”。罗尔斯借用这一语词所欲表达的意思实际上是指,正义乃是社会制度及其实践的最高成就。所以我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做过一个讲演,题目就是“制度的美德”,后来发表在人大学报上。在那次演讲中,我力图澄清政治哲学语境中“美德”这一概念的含义,尤其是当它被用来表达社会政治制度的价值评价意义时。所谓“美德”,在古希腊的语境中,就是“优异”(excellence)、“卓越成就”的意思。说一个人具有某种美德,是说他在其从事的某一特殊领域里成就了卓越优异的业绩。


  

  正义的确是一个社会制度的最高的成就。但是社会制度如何能够不仅具备正义的特性,而且还能够在实际运作中展示并保持其正义的特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只解决了问题的前一个方面,即社会制度的正义安排方面,但他没有解决后一个方面的问题,至少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和讨论。就后一个方面而言,罗尔斯只是假设了公民的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并预先设定每一个正常的社会公民都具备这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一种是每个人都具备应有的“正义感”;另一种道德能力是每个公民都具备其合宜的“善观念”。但是,罗尔斯没有充分解释人们是怎样获得这种正义感的,也没有解释人们又如何保持其正义感。正义的原则要求对所有人都是无条件的,但人们践行正义的原则却是有条件的。制度安排对所有人都一样,但是每个人是否都能够做正义之事却并不一样。正是这种条件性的约束,才使得社会制度的正义常常变得非常脆弱——一旦有人行不义之举且从中获利,则其他人就会如法炮制,最初的例外就会变成社会的常态,制度的正义安排最终将会以丧失正义而告终。


  

  更为重要的是,姑且假定社会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能够达到罗尔斯所设想的公平正义状态,且假定社会的全体公民业已具备足够充分的正义行为动机,也还是不能说该社会已经成就了制度正义的美德,因为还有如何确保社会正义制度的运作过程始终保持其公平正义性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这根本上是公共政治权力的合法运用和正当行使的问题,也就是我所谓的政府和公共管理者阶层的政治伦理问题。很显然,社会制度的运作和功能发挥,需要通过一个特殊的管理者群体来具体实施和完成。


  

  我之所以把政治领袖和公共管理者群体看作是一个特殊阶层,不单单是因为他们是社会公共权力的托管者,而且还因为他们的公共权力行使者身份和地位,使他们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社会制度运行的执行者和制度规范的示范者。也就是说,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性首先且主要是通过他们的公共权力运用表现出来的。


  

  在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中,社会公共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官僚阶层或管理阶层)占据着特殊的社会地位,他们因此而享受了普通公民所没有的公共权力,因之也必须承担与其政治身份相应的、其他普通社会公民所不必承担的公共责任。官僚群体或社会公共管理者群体的道德品质如何,直接决定了制度的运作和功能发挥——包括社会制度的运作效率、制度正义的实践程度、制度的公信度与约束力等等——究竟如何。制度的设计不可能完美无缺,制度的实践也是通过人参与其中来展开的。人是有限的存在,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天然向善,因此社会不公的现象和行为总是或多或少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现实之中。也正因为如此,社会的正义秩序不仅需要首先具备正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更需要社会公共权力机构的公正而有效的维护,这就使得如何保证社会公共权力者合法正当地使用公共权力变得极为重要。在确保了社会基本制度安排的基本公正之后,社会公共权力运作和使用的正义合法性便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一点大概是罗尔斯先生没有深入考虑的。


  

  现代民主理论的最新成果表明,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已经有了更多更好的办法。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主张“三权分立”,它的实质是将公共权力一分为三,然后实行三分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应该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这一权力制衡设计原理在西方近代以降的政治生活中还是行之有效的。然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做法并不完善,因为它没有充分估计和考量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在某种或某些特殊的社会条件和政治环境下,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也有可能变成权力之间的相互合谋。


  

  因之,最新的民主学说和权力理论,比如耶鲁大学的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在其《民主的前言》等著述中所提出的社会民主理论,就探讨并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命题,叫做“以社会制约权力”。如果说“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命题所依据的哲学前提假设是“人性恶”理论,其所内含的政治关系用中国古典哲学的术语来说,只不过是以恶制恶的消极性政治关系的话,那么,“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命题则内含一种根本性的积极转变,即“以善制恶”。在西方政治哲学语境中,“权力”意味着一种必要的恶,而“社会”则代表着善或者向善的政治力量,代表着公共社会的普遍意愿。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略


  

  原载于《求是学刊》2007年第1期


  

  摘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扭转了欧美哲学界的研究方向,使伦理学问题重新回到哲学研究的中心。但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遭遇了自由主义内部,即激进自由主义,以及自由主义外部,即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批评。文章从中国现实的角度提出了罗尔斯没有考虑的正义制度的实践条件问题。


  

  关键词:正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


  

  一、所谓“罗尔斯问题”


  

  我所谓的“罗尔斯问题”,既不单单是指学界或我本人对罗尔斯理论的质疑(“Rawls'' Problem”),也不只是简单陈述罗尔斯所提出的问题本身(“Rawls'' Question”),而是两个方面兼而有之,所以我特意选用英文“Rawls'' Problematic”来表示我的意思。这意思是说,我既不想简单地陈述罗尔斯提出的“问题”本身,尽管迄今为止准确地陈述罗尔斯的问题仍有必要;也不仅仅是对他的“问题”提出质疑,而是力求兼得鱼与熊掌。所以,我的朋友、香港大学哲学系的慈继伟教授建议我用“Problematic”一词,以恰当表达我的这一意图。


  

  罗尔斯先生毕生所关注的问题是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促使他关注这一问题的动因最初主要是20世纪60年代凸现于美国社会的三个极为严重的社会现实问题:其一,如果民主的社会制度是好的,为什么美国社会(指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社会)还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且整个社会如此地动荡不安?其二,如果美国社会是一个公正的社会,为什么当时许多美国人民并不喜欢这个社会,反倒是整个社会充满怨恨,甚至是民怨重重,以致当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抗议和革命性反抗思潮?其三,如果美国这个号称自由民主的社会的确是一个有希望的社会,为什么美国的青年一代会陷入如此深刻的失望乃至绝望?罗尔斯将上述三大问题的哲学—伦理学思考集中浓缩为这样一个社会政治和社会伦理的问题:如何建构一个真正公平、自由而民主的现代社会?尤其是,在现代文化多元的民主社会背景下,如何建构一个公平正义的“良序社会”?


  

  正如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等人所指出的那样,《正义论》的问世扭转了20世纪70年代及其后整个欧美哲学界的研究方向。罗尔斯运用并改造了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对国家的政治建构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由此提出并证成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平等的自由”指一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自由的权利主体。在罗尔斯和所有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看来,这是必须首先加以确定的根本前提,否则其他的问题没办法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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