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社会主体信仰的变化以及科学的发展,也将导致该社会包括法律传统在内的传统的演进。{2}29正是因为知识的积累、科学的发达、人类理性的进步,法律传统中的“神明裁判”这种审判方式才逐渐为理性的现代审判方式所取代。
第三,法律传统一经形成,其就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社会事物,而这个特殊的社会事物本身似乎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的自我演进的功能和属性。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17}185、希尔斯{2}255等对此都有过说明。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法律传统的演进也可能是法律传统本身由于社会成员对于内涵与意义的认知、理解和实践的不一致导致的法律传统的衍生所致。{2}375再一方面,法律传统的演进也可能是社会中所存在的彼此相异的多样化的法律传统样式彼此竞争,社会成员对这些相异的法律传统及其内容进行选择的结果。{2}58
第四,如果说上述情况大体上表征的是,法律传统演进的原因产生于一定社会内部之情形,也就是说法律传统的演进主要是靠该社会内部因素的推动,那么,法律传统演进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情形恰恰在于该社会之外部即其他社会的外来法律传统的到来,促使其发生演进,不管这些外来法律传统是伴随着相应的文化而来还是紧跟着军事、政治和经济征服而出现。{2}321这种情况在传统的演进中的确是屡见不鲜的{2}323,西方法律史上,罗马法对当时的西方世界的征服,应该算是这种情形的一个绝佳例证。
第五,无论是基于社会内部因素促动的法律传统演进还是基于社会外部因素促动的法律传统演进,实际上都共同面临着一个基本的社会事实,即,任何社会在任何时候其社会成员都是在社会地位与身份方面客观上存在社会分层的,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成员无论是对待本社会所存在的主流或者非主流的其他各种法律传统,还是对待引自其他社会的不同的各种法律传统,态度与行为都很可能是具有很大差别甚至相互矛盾的。{2}327-328可见,社会成员身份与地位分层的事实以及其对待法律传统的不同态度和行为,对于法律传统的演进和发展,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可以说,任何法律传统的演进和发展,实际上都是社会成员的这种复杂态度和行为彼此交锋与抗争、妥协与整合的结果,也就是这些复杂的态度和行为的合力作用的结果。
第六,法律传统演进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一定的法律传统的社会化的过程,其主要的基本手段乃是教育,而其所依赖的主要媒介与载体则是家庭、学校、宗教机构、一般社会组织和政府。{2}235一般说来,家庭、学校、宗教机构、一般社会组织和政府之所以能够对法律传统(以及其他传统)的演进施与特别的影响,是因为这些媒介能够对包括法律传统在内的传统的意义给予诠释并根据生活经验与实践需求对传统附加新的意义,而受这些媒介影响和控制的社会成员出于生活的便利而更愿意认可其对传统的意义诠释和意义附加。因为,“当行动者所掌握之社会资源愈多,尤其是掌握有运作合法权威之力量愈大,譬如政治权力愈大、知识地位愈高,则其所提供之新意义的诠释,愈可能被接纳而成为新传统”{2}20。
传统不仅仅是过去的存在,更是现在的基础和未来的出发点。古今中外大量的历史事实已经充分证明,而现实与未来也必将反复地再次证明:任何社会的任何阶段的发展,都是绝对不可能真正抛开或者无视传统的作用的。任何无视传统而发展的意图不仅本身就是极其愚蠢的,更是根本就不可能的幻想。本文试图对法律传统这一主题在法理学层面做严肃而认真探究的努力,其全部的意义与旨趣同样也就在于表明一个确定不移的观点与立场:我们当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而且也不能不善待中国自身的法律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