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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传统论纲

  

  第一,历史延续性。法律传统是在一定的时代慢慢产生并在随后的各个时代长期存在并相应地变化、演进和发展的,它是一定时空定位的社会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之中逐渐形成的有关法律实践的共同的知识、经验和智慧的反映与结晶,这样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慢慢地得到固定化与定型化,从而成为人们认识、思考和处理日常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务和问题的标准的意识、观念、思想、思维、行为及其模式。这样的意识、观念、思想、思维、行为及其模式不仅仅在当时时代的该社会中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并通行于该社会之中,而且经过上代社会成员的言传身教和下代人的学习与耳濡目染,得到传承、修正、丰富与延续,历久而常新,经过历史的接力棒而交接于现时代的社会,对现时代的社会依然具有相当广泛、重要深刻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传统形成于一个社会的久远的过去而延续至今并体现在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传统的这种历史延续性是任何人为的力量都没有办法真正去中断的。


  

  第二,精神性。法律传统的实质与核心在于以法律价值观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作为从古到今一定时空定位中的社会延续存在并维系着的一代一代社会成员共同的文化特质与文化性格,就是该社会一代一代社会成员不断传承与维系的共同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行为的观念模式。如此显见,法律传统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长久存在和维系而与法律及其实践直接相关的精神性的存在方式与生活样式。这也就是庞朴先生所说的文化传统乃是无所在而无所不在的非有形实体即形上之道的意思。


  

  第三,整体性。作为非有形实体的形上之道,法律传统确实而且也不能不反映在一定社会的整个架构的各个领域和层面之中,并从现实的人们的生活的各个环节中自然地表露与显现出来。换句话说,法律传统之作为法律传统,它是会不可抑制地自然流露而不能不从该社会静态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的组织架构之中体现出来,也不能不从动态的作为微观层面的社会成员个人的日常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和宏观层面的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运作与实践中表现出来。但是,这些多样性的表现方式,并不意味着法律传统本身就是多样化的或者说“碎片化”的存在,相反,法律传统始终都是以统一和整体的形式存在并以功能上的内在一致而以有机整体的形象示人的。法律传统作为整体而存在之所以可能,恰恰在于它是以法律价值观为核心,表征的是一定社会的法律文化性格与法律文化特质,是该社会的精神存在方式。


  

  第四,民族性。这里所指称的法律传统的民族性,表征的是法律传统所具有的个性与独特性,也就是不同的民族当然实际上就是一定时空定位下具体社会法律生活方面稳定而长期延续的整体性格与气质。法律传统的民族性特质所表达的内涵是多重的,既指法律传统具有集体共识的属性又指法律传统具有群体认同的属性。详言之,一方面,法律传统的民族性表征了法律传统具有叶启政教授所谈到的“传统”所具有的“集体性”特性。{14}5-6另一方面,法律传统的民族性表征了法律传统具有以特定时空定位的具体社会为整体的“群体认同性”,也就是叶启政教授所说的“群属认同性”,法律传统也因此而具有了传统所经常具有的神圣意味。{14}13-15


  

  第五,无意识性。法律传统一旦形成——其实是在其逐渐形成的过程之中,就已经慢慢地成为一定社会的社会成员在整体上的观念与意识,这种观念和意识在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中开始时可能是以社会成员的自觉和主动的“意识”来带动的,但经过多代人长时期的言传身教与耳濡目染,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具有这样的观念与意识就不再是自觉和主动的了,恰恰相反,已经是不自觉和被动的也就是被一种无形的力所推动或带动使其不能不如此地思维与行动了。这样,法律传统的实质内涵就在这样的日常实践中变成了社会成员的本能成分———也就是潜意识或者无意识成分。这就是法律传统的无意识性。法律传统的实质内涵成为社会成员的无意识或者潜意识成分的过程,也就是社会成员在法律传统所内涵的法律价值成分方面的社会化过程。{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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