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客间性”到“主体间性”的刑法解释观
聂立泽;庄劲
【摘要】由于存在决定认知,
刑法解释学要平息方法论上的争议,就必须转向本体论,关注
刑法的意义如何存在。在本体论范式上,传统刑法学的预设范式是“主客间性”,将
刑法意义视为使用者意识之外存在的客体,但该范式无法合理说明
刑法的解释实践。从诠释学原理和
刑法解释实践出发,
刑法解释必须遵循“主体间性”的本体论范式,这意味着:
刑法意义是使用者与文本“主体间”对话的产物,使用者天然是
刑法意义的创造者。据此,
刑法的解释目标应是:在文本的意义界限内,立足于读者全部的案例经验,最大化地实现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可的罪刑等价关系。
【关键词】
刑法解释;主体间性;主客间性;解释目标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刑法的解释目标,近年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观论提倡恪守立法原意解释法律,客观论主张根据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理解法律。但如果仔细考察主、客观论者对峙的根据,会发现双方都在遵循价值论证的思路,即都强调己方立场的价值优势。如客观论认为,客观解释有利于使法律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实现法治,[1]有利于弥补法律的缺陷,[2]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与保护功能;[3]主观论则认为,主观解释更有利于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和有效性,[4]客观解释易导致解释的任意性和多样性,不利于实现罪刑法定,[5]尤其是在当下中国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主观解释更有利于实现法治。[6]尽管还存在折衷论,或认为在主观解释会导致荒谬结论或者客观解释有利于被告出罪时,可以客观解释为补充,[7]或认为应在立法意蕴的范围内客观地解释,[8]但不难发现,折衷论不过是试图调和、兼采两种方法论的价值而已。所以,诚如有论者指出的那样,主、客观分歧的实质,其实是在法律的安全价值(人权保障)和公正价值(社会保障)之间如何取舍的问题。[9]
然而,这些执著于价值取舍的方法论思路,似乎都存在重大的前提性疏忽—它们都忽略了本体论上法律意义的存在可能。法律解释是揭示法律意义的活动,至少包括两方面的讨论:其一是本体论,回答法律意义如何存在;其二是方法论,回答如何揭示这种存在。其中,本体论是方法论的前提,因为存在决定揭示存在的方法,若某物并非如此存在,其相应的所谓方法—纵有再大的价值优势—也是屠龙之技。同理,若法律意义并非作为立法者原意或文本的客观精神而存在,则无论主、客观论还是折衷论,其倡导的一切价值,都不过是永动机式的伪方法。因此,要构建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应关切解释的本体论,追问法律意义如何存在,这也是本文的出发点所在。
关于文本的意义如何存在,哲学诠释学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范式观:其一是“主客间性”,认为文本意义是独立于读者意识之外存在的客体,解释是对客体的发现活动;其二是“主体间性”,认为文本意义是读者与文本通过主体间对话而共同创造的产物,解释是与主体对话中的创造活动。。显然,刑法解释在本体论上采何种范式观,将决定其在方法论上不同的立场:若采“主客间性”为依据,则法律意义是独立于读者的存在,读者只是法律意义的发现者,即使这种意义并不公正,解释仍只能将错就错;若采“主体间性”为依据,则法律意义是解释产生的存在,读者是法律意义的缔造者,在解释中拾遗补缺是其当然的权力,不存在对立法的僭越。可见,刑法解释学要平息方法论上的争议,不应纠缠于各种方法在价值上的取舍,而应回答刑法解释本体论的问题—刑法的意义如何生成、如何存在?据此,笔者拟借鉴哲学诠释学的范式框架,研究刑法意义的存在形态,以期为构建正确的刑法解释方法,提供本体论的基础。
二、两种诠释范式与刑法解释学
在西方古典哲学中,世界被视为与主体相对的客体,一切哲学体系都是沿“主客二分”的脉络而展开的,“主客间性”的诠释范式正是在这种哲学背景下生成。诠释学发轫于西方的解经学,早期的解经工作并无独立的解释理论,只是依附于语义学,但语义学解释常常遇到难题:其一,圣经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其篇章源于不同的作者,若严格根据语义理解,篇章之间往往相互矛盾;其二,若对某些篇章严格依语义解释,会和传统的教义信仰产生严重的矛盾。于是,如果根据语义学来解释圣经,将会摧毁传统的教义信仰;如果坚持传统的教义信仰,则圣经的文本根本不可信。[11]为解决这一神学困境,诠释学鼻祖施莱尔马克提出了“作者中心论”。[12]他认为,由于圣经的作者们具有共通的教义信仰,要解决文本之间、文本与教义之间的矛盾,必须通过追寻作者原意。为此,读者必须抛弃主观成见,通过“心理移情”的方法进入作者的内心。作者中心论是典型的主客间性范式—文本的意义就是作者的原意,它是独立于读者意识之外的客体,解释的任务就是读者运用心理学等客观方法,去发现这个早已形成的客体。作者中心论作为一般诠释学,在很长时期里主导了其他人文科学的文本解释学,包括美学、文学、法学等。
然而,主客间性的诠释范式在现代全面衰落。其一方面源于方法上的悖论。作者中心论要求排除读者的主观性而重建作者原意,但作者原意本身是主观的东西,重建的过程必须借助于读者的“将心比心”,读者的“心”不可避免地介入到解释当中,主观性根本无法避免。另一方面,这源于其哲学基础的式微。“主客二分”的古典哲学范式本身蕴含了主、客体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要么客体决定主体,要么主体决定客体。伴随近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主体理性的能力被不断夸大,从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的命题,到康德提出“人为自然立法”的主体性原则,世界被视为可被主体所构造和征服的客体。主体性的张扬导致认识论上对客体世界的蔑视,造成人类与自然的紧张关系,带来生态危机、能源危机等一系列全球性问题。当代哲学反思了对主体性迷信的缺陷,提出应当从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理解人与世界,以实现人与世界的和谐。于是,“主客二分”的哲学模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主体间性”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