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上三种其他人员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一大难题,加上危险驾驶本身就是一种轻罪,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认定犯罪时,一定要慎重,坚持证据大于一切,坚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四、罚金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危险驾驶罪是“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犯此罪必然会处以罚金。那么罚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呢?笔者以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罚金数额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醉驾和追逐竞驶都包含其中,这些规定可以做为确定罚金刑的参考依据。同时,若危险驾驶行为人已经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处以罚金刑时也应给予考虑。
(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经济形势整体发展不均衡,东部高于西部、沿海高于内陆的事实在短时期内难以改变。在确定罚金刑数额时应当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适应社会承受力和心理预期。各地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不同就是立法者在这方面有所考虑的体现。
(三)当事人经济状况
罚金刑一直存在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富人缴纳较高数额的罚金会演变成拿钱赎罪,但若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对同一性质行为处以不同数额罚款,形式上又似乎不公平。在此,我们应当看到这种形式的不公平其实体现了实质公平。一方面,视当事人承受力处以罚款才能够给当事人造成同等的心理压力,以更好体现刑罚效果;另一方面,穷人少罚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维护社会实质公平和均势发展的一种需要。
(四)情节恶劣程度
情节恶劣程度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和社会危害性的严格程度,自然应当成为确定罚金刑数额的一项重要因素。这里的情节恶劣程度也包括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五)类案同罚
这里的类案同罚是指对于情节类似的案件当事人,在无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尽量做到刑罚相当,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权威。刑罚相当既要体现在横向比较,即同一时间段不同地区司法机关间的比较,也要体现在纵向比较,即同一司法机关前后所处理案件之间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