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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彭冲;张红良


【摘要】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其中危险驾驶罪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最为紧密,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一直受到较高关注。而且,危险驾驶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短时期内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执法标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形成规范统一、科学合理的危险驾驶罪认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罚金刑;其他危险驾驶行为
【全文】
  

  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危险驾驶已经成为了常见的、多发的、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危害行为,对它的严格规制迫在眉睫。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重点“推出”的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就是刑法适应当前社会形势,应对严峻的交通安全态势的产物。危险驾驶罪的出台,为严格制裁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刑法依据,但是,这个规定相对于社会生活中复杂多变的危险驾驶行为显得稍为简单。所以,我们在以后的司法工作中,不断总结完善,形成规范统一、科学合理的危险驾驶罪认定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笔者认为有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罪名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零时正式生效,其中所涉及的罪名已经通过4月29日两高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这个司法解释正式确定。罪名确立滞后于立法生效原本是我国刑事立法长期存在的一种不合理现象,前七次的刑法修正案都出现了这种情况,时间差最大的一次达到2年8个月零9天{1}。这种现象容易造成罪名混乱,影响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曾有很多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这次确定罪名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先于立法生效时间,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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