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观我国刑法典,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刑法强调的是在打击犯罪上的平等,刑法第四条的规定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是单纯从如何平等对待犯罪人的角度而言的。笔者以为,我们有必要对现行刑法第四条作出相应的修改,删除“对任何人犯罪”的字眼,以体现刑法在平等打击犯罪和平等保护权益上的统一。在没有对该条规定作出修订之前,在刑法的理解和适用中应当对该规定作扩充解释。正如俄罗斯学者针对俄罗斯联邦刑法第四条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一样:“应当根据该条的标题对这一条的条文作扩展的解释。标题说公民一律平等,而条文只涉及实施犯罪的人。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参加者——犯罪人、受害人、执行和适用法律的人——都必须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10](P72)
既然刑法平等是保护权益和打击犯罪上的统一,那么刑法平等就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的平等,也包括受保护主体(一般公民)在刑法上的平等(更主要地体现为被害人或受害人在刑法上的平等)。
(三)刑法平等是否仅为自然人平等*
对于刑法平等的理解,有人认为刑法平等是自然人间的平等,如有学者认为:“从立法精神来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就犯罪人而言,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不同,也不分是干部还是群众,干部地位有多高,资格有多老,功劳有多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绝不能因人而异改变刑罚。二是对于被害人而言,不论其身份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有何差异,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绝不能对同样的行为,因被害人的身份、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不同,而在适用法律上有罪与非罪、处罚轻与重的区别。即无论是追究犯罪,还是保护被害人,均应贯彻适用刑法的平等与公正。”[11](P17)但也有一些学者从自然人以外的角度探讨刑法平等问题,如有学者提出刑法中的公私平等问题,“所谓公私平等,是指刑法必须对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各种性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给予平等保护,不能只强调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而忽视对私有制的法律保护。”[12](P10)
从历史的视角观之,中外思想家关于刑法平等观念中强调的平等确实是指自然人的平等,而对法律上拟制的人(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平等则关注极少。追求法律上拟制人之间的平等,应当说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商业主体逐渐增多、市场主体多样化、不同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下出现的。例如,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垄断企业不断兼并、排挤中小企业,为了实现企业间平等竞争,众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公平。如德国于198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美国也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所以,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今天,言及刑法平等观时,不应沉迷于历史上的平等观念,单纯指自然人(公民)之间的平等,而应明确刑法平等包括公民之间的平等和法律拟制人之间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