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平等原则辨析
赖早兴
【摘要】
刑法已经对平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刑法学界对于
刑法平等是单纯的司法平等还是立法平等与司法平等的统一、
刑法平等是纯粹打击犯罪上的平等还是打击犯罪与保护权益平等的结合、
刑法平等是否仅为自然人间的平等、
刑法平等要排除哪些因素的干扰、
刑法平等与区别对待关系如何处理,争议颇大。对这些争议予以澄清是正确把握
刑法平等原则内涵和外延的需要。
【关键词】
刑法平等;争议;辨析
【全文】
现行刑法典对刑法平等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刑法典修订以前,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平等问题是法理或宪法学问题,而不是刑法学问题,所以对平等问题的研究一直缺乏热情。在刑法对平等作了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刑法学界开始关注刑法平等问题。但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比,刑法平等原则对于刑法研究者似乎仍缺乏足够的魅力,至今研究成果尚少;而且,学界对已有问题的研究在观点上亦存在较大分歧。笔者在本文中试图对刑法平等原则中的几个争议问题作粗略探讨。
(一)刑法平等是否为单纯的司法平等
学界对于刑法平等是单纯的司法上的平等还是立法与司法平等的统一认识不一。一种观点明确表示刑法平等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上的平等,二是司法上的平等。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前提,已有立法上的平等而没有司法的切实贯彻执行,立法的平等也只能是形同虚设。”[1](p22)另一观点在解释刑法平等的内涵时则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并不包括立法平等。立法上是否平等,并不影响司法上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p77)在这两派观点中,后者是现在学界中较为流行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
那么,刑法平等是否为单纯的司法平等?这实际上涉及关于法律平等内涵之辨。对于法律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学界和法理学界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曾进行了一次规模不大的讨论,其背景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当时学界对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作了初步的探讨。但在50年代后期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冲击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了无人敢问津的禁区。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庄严宣布:“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界再一次对法律平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讨论的主题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其中就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单纯司法上的平等还是既有立法上的平等又有司法上的平等。围绕该问题,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司法方面,也包括立法方面。其理由在于:法律的适用是以法律的制定为前提,没有立法上的人人平等,就不可能有司法上的人人平等。马克思曾说:“如果认为在立法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3](p178)可见立法和司法是一致的和不能脱节的。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就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全面体现在立法、司法等方面。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专指司法上的平等,而立法上不能讲阶级平等。其理由在于:毛泽东曾说过:“我们在立法上要讲阶级不平等,在司法上要讲阶级平等。”阶级敌人不可能参与立法并在立法中体现其利益。立法和司法存在差异,对不同阶级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规定,而在适用法律时,就只能依法行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