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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的特点与程序正义

中国破产法的特点与程序正义


王卫国


【关键词】破产法的特点;程序正义
【全文】
  

  前言


  

  坦率地说,中国的破产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从西方国家移植而来的。但是,她还是具有一些本国特色。中国现行的破产法,即2007年生效的《企业破产法》,是过去30年法律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未来发展的重要起点。


  

  现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制度和法治不仅与本国有关,也与全球化的世界有关。所以,我们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家不仅对我们自己的国家负有责任,而且对世界也负有责任。


  

  在过去数年里,我们以巨大的努力将现代法律的通行概念引进中国,并帮助领导者和普通民众去理解它们。我们要使它们能够被接受,就必须首先使它们能发挥作用。这并不容易,有时甚至很困难,因为中国有着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我们必须理智而耐心。2007年破产法就是这种智慧和坚韧的结晶。


  

  乍看起来,2007年破产法的程序与西方国家的程序很相似。也许有人认为它是一个复制品。事实上,这部法律并不是复制的结果。它是一个创造物。在它的制定过程中充满了争论、研讨和探索。我们不能说这是一部最好的法律,但是可以说我们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尽到了最大的努力。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片段来展示中国2007年破产法的特点。


  

  一、立法背景


  

  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中,在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法律传统下,既没有破产的概念,也没有破产立法。中国的第一部破产法是1906年清朝政府制定的。由於在外国债权是否应当优先於国内债权的问题上爆发了内部争论,这部法律不幸於1908年废止。1911年辛亥革命以後,北洋政府曾试图起草破产法,但未成功。直到1935年,南京政府制定了第二部破产法。这部法律目前在台湾仍然有效。


  

  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取得大陆地区的政权时废除了所有的现行法律,并建立了新的体制。这种体制导致了一种信念,即社会主义企业不可能破产。但是,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这种神话。在这一改革中,国有企业被改造成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1986年通过了一部具有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这部法律只适用於国有企业。1990年,立法机关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使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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