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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劳动立法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笔者认为,为了适应今天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实现我国经济的振兴和腾飞,我们业须努力加强我国的劳动立法工作。从目前情况看,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现行的劳动立法已经不能满足,复杂的客观现实的需要。许多劳动法规已经过时或与现实脱节,有些该建立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实践中还存在某些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所以,我们一定要在总结革命根据地几十年的劳动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速制定各种必要的劳动法规和成文的劳动法典,使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尽快完备起来,以便与经济改革相配套,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建立中国的劳动法体系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党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中国革命的历史已经表明:什么时候坚持了这一原则,革命就会取得成功和胜利;反之,革命就会遭受挫折和失败。我国几十年的劳动立法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由于受到王明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方面机械地照搬别国的立法模式,作了一些过左的规定,脱离了苏区的实际情况,最终给苏区的经济建设带来了消极后果,严重损害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到了抗日战争时期,我党从战时经济的特点和抗日统一战线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修正了过左的劳动政策,使劳动立法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结果极大地调动了抗日根据地各阶级阶层的生产积极性,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抗战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由此我们不难认识到,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体系,就必须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主要是明确我国劳动者人数多,行业构成复杂,分布地区广大,各地区各部门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这一现状,反对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当然,强调从中国国情出发,也并非盲目排外。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有成文的劳动法典。我们在实践中应该积极总结和吸取世界各国在劳动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取彼所长,为我所用。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尽快完备起来,从而使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作者简介】
刘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
【注释】Gameweh:“中国的大门”,转引自刘明达著《1912—1921年中国工人阶级的状况》。
字高宁:“支那劳工问题”,转引自刘明达著《1912—1921年中国工人阶级的状况》
李新,陈铁健主编《伟大的开端》,第564页
同上书,第573—574页
同上书,第574页
本文所引用的《劳动法大纲》内容,是经法制史专家张希坡教授多方考证,最后确定的。与其他版本相比较,在文字上有所变动。
《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1卷,第125页。
《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2卷,第766页。
据考证,这个条例草案当时未获得通过,故而在实际上也没有生效。
这个条例于1941年11月1日公布施行,1942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1944年1月11日再次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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