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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劳动立法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比较前后两个条例,我们不难发现,后者比前者更符合抗日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对过左的东西纠正得更为彻底。突出的表现为在工作时间上不再继续坚持8小时工作制,而是比较客观地规定了每日工作时间从10小时为原则。


  

  总之,抗战时期的劳动立法吸取了苏区劳动立法的经验教训,比较注意了战时经济的特点和抗日统一战线以及敌后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了“劳资两利”的劳动政策,因此,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全国解放战争时间,在党的领导下,各大解放区积极制定关于劳动问题的各种专门法规,将抗战时期的劳动立法又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48年8月,在哈尔滨举行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大会依据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方针,总结过去劳动立法的经验,在《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中详细地提出了有关企业民主管理、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工资、女工与童工的劳动、劳动保险、劳动争议、工会问题等方面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决议》实际上成为解放区劳动立法的大纲。第六次“劳大”以后,各大解放区先后颁布过不少有关劳动问题的决议和暂行法令。当时对于工作和休息时间的普遍原则是:一般实行8至10小时工作制,最高不得超过10小时,夜班最高不超过8小时。通常每星期放假一天,法定节日、纪念日放假。


  

  解放战争时期的劳动立法可以说是几十年来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的总结。这些法令的贯彻实施,对于发挥工人的生产主动性,支援解放战争取得最后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劳动立法,不同程度地调整了各个时期根据地的劳动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为振兴和发展各个根据地的经济事业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也给我们今天的劳动立法工作提供了极其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实现经济发展和腾飞,必须进一步加强劳动立法工作。


  

  纵观我国劳动立法的各个历史阶段,我们十分清楚地看到:土地革命时期,由于党积极领导苏区中央政府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结果大大改善了工人们的物质生活状况,极大地促进了苏区经济的发展。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民主政府继续进行劳动立法工作,使根据地的经济建设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为边区战胜经济封锁,彻底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样,解放战争时期制定的劳动法规,也对各解放区的生产发展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从而为解放全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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