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劳动立法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1922年8月《工人周刊》公开发表了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立法四项,原则和《劳动法大纲》十九条。这两个法律文件遂成为这次立法运动的指导原则和奋斗目标。


  

  “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代表了广大工人阶级的利益,充分反映了他们要求改变现状的强烈愿望,是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最早的劳动法规。


  

  “劳动立法原则”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代表广大工人提出了改良经济生活的要求。它指出:“我等(指工人阶级)在今日无政府无法律的资本家制度下,所受残酷的待遇,盖为世界所不经见,劳动时间由10小时至18小时,休息时间无定,夜工超过8小时,童工女工工作无限制”。[4]为此,它郑重提出;“我等应参照西欧诸国之劳动法规,实现我劳动阶级之利益。”[5]按照这一原则制定的《劳动法大纲》[6]则更进一步申明:一般工人每日昼间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夜工不得超过6小时,每星期应予以连续42小时之休息。18岁以下的男女及剧烈劳动之劳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劳动法大纲》还对工人的休假制度作出规定:各种劳动者。一年劳动期间中应有一个月之休假,半年中应有两星期之休假。


  

  “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的公开发表,使广大工人明确了奋斗目标,促进了工人觉悟的提高,极大地鼓舞了他们的斗志。这两部法律文件成为广大劳动群众向帝国主义、军阀政府和资本家阶级进行斗争的锐利武器,同时也为我党以后在根据地的劳动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当时我党刚刚成立,党所领导的劳动组合书记部还很年轻,在劳动立法方面还相当缺乏经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照抄照搬某些外国劳动法典的规定。例如:劳动法大纲中规定的工人每星期应有连续42小时的休息这一制度,就是从《苏俄劳动法典》中照搬过来的。由于中国的基本国情不同于苏俄,所以这条规定落空了。根据当时的情况,它只能作为一种教育群众同反动敌人进行斗争的宣传口号和长远的奋斗目标,如果作为一个立即付诸实施的行动纲领,则是根本行不通的。


  

  三


  

  1927年以后红色根据地的建立,使中国境内第一次出现了以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当家做主的工农民主政权。红色政权的确立和巩固,使我国工人阶级梦寐以求的劳动立法的理想逐渐变为现实。工人阶级第一次得以通过自己的政权把本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提升为国家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形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