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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劳动立法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劳动立法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刘志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劳动立法
【全文】
  

  1922年下半年,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指导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都拟定并公开发表了劳动立法四项原则和《劳动法大纲》十九条。这两个历史文献,是我党领导制定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此后,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以及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又陆续领导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规。这些法规相沿一体,集中代表了中国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充分反映了他们改变现状和争取民主权利的强烈要求,极大地鼓舞了广大工人群众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彻底胜利的积极性,并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直接历史渊源。本文拟从劳动立法的一个侧面——关于工人工作与休息时间的规定,来系统阐述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各阶段劳动立法的历史特点、经验教训及其伟大意义。


  

  一


  

  毛泽东同志曾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指出:“中国无产阶级身受三种压迫(帝国主义的压迫、资产阶级的压迫、封建势力的压迫),而这些压迫的严重性和残酷性,是世界各民族中少见的。”毛泽东同志的这一论断精辟地刻画出旧中国工人阶级极其悲惨的生活状况。


  

  在苦难深重的旧中国,工人的劳动时间一般都很长,而且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休息时间,那时规模较大的工厂对工作时间都有具体规定。在1912年以前,各厂的工作时间大多是12小时至14小时,这时一般还没有设夜工。1912年以后,大多为12小时到14、15小时,最长的达到17、18小时;夜工也渐渐在较大的工厂中普及了。由于工资极低,工人不得不自动延长劳动时间,这样,工厂工人的劳动时间实际上大部分是在12至15、16小时,


  

  工人们不仅劳动时间长,而且中间还没有休息、吃饭的时间。当时除了少数工厂于正午、夜半换班时间各给15分钟至30分钟的休息时间外,“大多数工厂都没有为休息或吃饭而定的任何间歇时间,人们在饿急时就吃起来,一面照料着机器或是看守着卷丝车和锭子,一面不时地吞上一口”[1]。


  

  由于中外资本家很少为工人建造宿舍,工人住房往往距工厂很运,上下班花在路上的时间就有几小时。工人为了不因迟到而受罚,常常提早到工厂门口等候上班,这样许多大工厂工人连同从家准备、走路以及候班时间算在内,一天要达到15、16小时,长者要达到17、18小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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