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刘永锋,单位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注释】《台湾
票据法》第
11条第2款规定,执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备本法规定应记载事项之票据者,得依票据文义行使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原系欠缺应记载事项为理由,对于执票人,主张票据无效。《香港
票据法》第
20条规定,(1)凡具签名之空白纸张,如签名人将其交付,以便其可成为汇票者,则汇票占有人可视该发票或承兑人或背书人之签名为表面授权而填上任何数目之款项,使成为完整之汇票;同样情形,如汇票欠缺任何重要情节,汇票占有人亦有表面权力随其本意补充任何遗漏。(2)为使此类票据于完成后能向完成前之任何有关当事人执行付款,票据须于合理期间内严格按照所授权力填妥。此处所指之合理期间乃事实问题,但假如此类票据于完成后流通至适时执票人,则票据于该执票人持有时应在各方面均完全有效,并可予以执行,一若其为于合理期间内严格按照所授权力填妥者然。《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12条规定,不完整的票据满足第1条第1款的条件并载有出票人签字或受票人承兑或满足第1条第2款和第3条第2款(d)项的条件,但缺乏第2条和第3条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其他有关要素时,可予以补齐,如此补齐后的票据即为有效的汇票或本票。可见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
2000年2月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9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
票据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1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