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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票据的效力辨析

  

  二、伪造票据的效力认定


  

  谈到瑕疵票据,很容易就联想到伪造票据和变造票据,伪造行为和变造行为都会影响到票据的效力。但是对于变造票据,《票据法》第14条规定“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变造之前的票据还是变造之后的票据都是有效票据,或者说都是按照有效票据承担票据责任的,故发生变造的票据是有效票据,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伪造票据中,被伪造的票据究竟是无效票据还是有效票据?就不那么简单了,需要进一步区分。


  

  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为伪票据行为,包括伪造出票、伪造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行为。票据伪造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造的目的是行使票据权利,从而使他人蒙受损失,使自己从中渔利。


  

  当发生票据伪造的情形时,被伪造人由于没有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所以被伪造人对伪造的票据不负任何票据责任。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一个有效要件,当事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才按票据所载文义负责,因为票据的伪造行为并非由被伪造人自己签章所为,被伪造人自然不负票据上的责任,这一事由是绝对抗辩事由,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既然被伪造人不用对该伪造票据承担责任,那么伪造人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呢?我们说票据的伪造是伪造人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也就是说,伪造人在票据上并没有签署自己的名,或者没有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从票据的形式或外观上看不出该伪造票据与伪造人的关系,所以伪造人不对该票据负票据责任,他可以负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但不是票据责任。其他人要不要负票据责任呢?当被伪造的票据在市场交易中发生背书转让,已经流转到第三人之手,情况又当如何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伪造行为,不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这是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一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伪造的票据上为真实签章的当事人要对该伪造的票据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可以向为真实签章的人行使追索权,即票据权利。因此,当发生票据伪造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无效票据,只有在直接的当事人之间,票据未发生转移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说该伪造的票据无效,当票据发生转移,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我们就要查知在该票据上是否有真实当事人的签章,如果有真实签章,则签章人要对该票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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