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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票据的效力辨析

瑕疵票据的效力辨析


刘永锋


【摘要】经济生活中,由于瑕疵票据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界定这些带有瑕疵的票据的效力,基本观点是,不能简单地一概予以否定,科学的态度应是区别对待,以主客观标准及当事人对票据的控制能力为标准,进行划分,具有控制能力而未能有效控制的,可以按无效票据处理,相反对票据不具有控制能力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票据,以避免使其承担较重风险责任。瑕疵票据效力的判定,其结果直接导致相关当事人风险责任的承担,关系该票据的命运,也间接影响着票据在经济生活中的流通和使用。
【关键词】票据;瑕疵;法律效力
【全文】
  

  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交易的频繁发生,以及社会对交易便捷、安全的要求,催生了票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在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可以毫不夸张地讲,票据的频繁使用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反映着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有人担心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将会取代票据的使用。实际上,电子商务只能代替票据的部分功能,它永远无法取代票据本身,相反它将会促进票据在更广的领域使用和发展。票据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市场经济活动离不开票据,就像船离不开水一样。正因为票据的大量使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票据纠纷,在经济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些存有瑕疵的票据,如何处理这些票据,使票据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我们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几种常见的存有瑕疵的票据,对其法律效力加以辨别和分析,以有助于在实践中对票据的使用。


  

  一、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的效力认定


  

  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会经常碰到有人签发空白票据,即欠缺一些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对于这样的票据,其效力如何确定?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出票行为是创设票据权利的重要环节,通过出票行为,在一张并不具有财产意义的票据用纸上赋予一定的财产权利,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票据”。在出票过程中,出票人需要完成一些行为,即在票据用纸上作出记载或填写相关内容,这些内容有些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些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些属于记载有益事项,画蛇添足的多余记载就属于记载无益事项,甚至是记载有害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顾名思义就是一定要记载的,如果不记载就会导致票据无效,失去票据作用的事项。以汇票为例,汇票上一共有七项内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这七项当中第一项、第二项因为现行票据用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用纸,或者说就是统一印制的票据用纸,在票据用纸上面已经印制好这些内容,无须出票人填写,所以,通常不会出现这些内容的空白,其余的五项中出票人签章是出票行为中必不可少的,因为一个票据如果没有出票人的签章就等同于一张废纸,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在出票行为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行为是出票人的签章,是名副其实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必不可少的,而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这些内容在实务操作中,是可以空白的,或者说是可以授权持票人补记的,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之前补充记载都是有效的,甚至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经付款人提醒,当场补记也是有效的。因此,空白票据并不等于无效票据,相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空白票据经过补记而成为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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