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沈家本等人的努力下,《大清新刑律》中第一次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正当防卫制度、紧急避险制度、缓刑和假释制度。在中国旧律中基本上不承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合法性。对于正当防卫,明清律与唐律一脉相承,“以请求公力救济为原则,不许以私力防卫自己。”*[17]对于缓刑和假释制度,正如民国时期谢振民先生所言:“《大清新刑律》……采用缓刑与假释之制度,……凡此均为旧律之所无。”[18]
3、抗争礼教派
在修律过程中,由于触及了封建礼教,故而一开始就受到了来自礼教派的激烈批判。例如,在修律前本来主张“恤刑狱”的张之洞就指责新刑律完全背离纲常礼教的宗旨,认为不道、逆伦等重罪仅处绞刑,则“等君父于路人”;认为对谋反、杀害尊长亲属、妻妾杀夫及亲属相奸等犯罪亦不可处唯一死刑(即绞刑),而应处斩刑。张之洞还欲以此为由指控沈家本袒庇革命党。沈家本触及礼教纲常的轻刑化做法不但受到礼教派的声讨,而且也受到清廷反对。例如1907年,清廷连下两诣:“礼教为风化所关,刑律为纪纲所系,……除宗室未有定制外,着礼部,暨修订法律大臣,议定满汉通行礼制刑律,请旨施行。”[19]“着派沈家、俞廉三、英瑞充修律大臣,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礼教民情、会通参酌,妥慎修订,奏明办理。”[20]清朝1909年发布的一则上谕更是明示应以重刑维护礼教纲常:“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犯名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良以三纲五常,阐自唐虞,圣帝明王兢兢保守,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弊。该大臣务本此意,以为修改宗旨,是为至要。”[21]迫于礼教派和朝廷的压力,修律馆在修改中只得“于有关伦纪各条,恪遵谕旨,加重一等。”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沈家本还是严正地指出:防止通奸丑行,不在有无法律惩罚,而在家庭教育、社会舆论。用刑罚制止通奸,是把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22]后来在《修正刑律草案》核议期间,以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对刑律中某些轻刑做法提出了更为激烈的批判,以至使新刑律几乎面临夭折。此时沈家本更是“独当其冲,着论痛驳”,对其提出的以刑罚手段维护礼制、以重刑惩处违礼行为的十一个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驳斥,对其中九个问题的批驳使劳乃宣无言以对,只好表示赞同,从而防止了新刑律的流产。